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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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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在线谈孕期\产期\哺乳期被无故辞退问题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6-18 16:17:00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注:三期女职工有三十九条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女职工在三期时,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三期女职工,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做出辞退决定怎么办。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裁决用人单位按该职工工资标准一次性向女职工补偿工资,补偿期间为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止。然后再裁决用人单位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第二种,让职工自己选择,是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选择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还要赔偿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至职工同意解除前职工工资。 我同意第二种处理方式,因为既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那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女职工仍然可以到原单位上班,仍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而只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那便可认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无权要求补足直至哺乳期的工资,只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并赔偿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至职工同意解除前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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