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宾阳县的莫某和吕某婚后生育6个子女。至1998年,他们的孩子均已成年,并各自独立生活。同年,莫某和吕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此后不久,莫某将归他所有的房子作价6万元,卖给三儿子莫一新(化名),并承诺不要莫一新履行赡养义务。从2002年5月开始,莫一新每月付给父亲150元赡养费,可到2008年8月他却突然停止不给了。
2008年12月,年近七旬的莫某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声称三儿子莫一新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判令莫一新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
【评析】
编者认为,既然莫某只要求三儿子莫一新支付赡养费,且没有向其他子女追索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该追加莫某的其他5个子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只需判决莫一新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可。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以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应主动审理。因此,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不应该主动将莫某的其他5个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自己自由支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因此,莫某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中若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莫某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莫某诉讼的目的,是要求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他与其他5名子女并没有赡养纠纷,因此,法院不宜违背莫某的意愿和主张,追加莫某的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只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对莫一新应当承担的份额作出判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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