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人事争议实务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22 12:08:00

第一问:何谓“人事争议”?

所谓工薪一族,大概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企业(公司、某某厂)、个体工商户(某某理发店、动物园某摊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律所、学校)打工的;

2、事业单位工作。这里面又有这么几种:A有编制,无需签聘用合同的;B有编制,签聘用合同的(国家正在推行聘用制以加强积极性、灵活性);C无编制,签劳动合同的;D无编制,劳务派遣的。AB即是典型的人事关系,C是劳动关系,D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并不是由签订的什么合同决定的,而是由是否有编制决定的,是身份而非契约;

3、国家机关工作。其中也有两种:A正式公务员;B聘任制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新进人员一律采用聘任制,三年后无问题则转为正式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走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综上,2A、2B、3B是人事关系,走人事争议程序。

 

第二问: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1、管辖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设立。但因为原人事部与原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故两委均属一部。在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处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区县仲裁委处理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另有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顾名可思其管辖范围。

2、时效不同。随着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劳动争议时效延长至一年。其五十二条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是否另有规定?一般认为是,但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这一级的规定,而只有部门规章。至于聘任制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时效是六十天。

3、两者管辖的“宽度”不一致。人事争议只受理关于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考核、职务任免、职称等不在其中;劳动争议则要宽得多。

4、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存在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时,法院直接受理是已经由司法解释明确了的。

除此之外,两者适用同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人事争议不服同样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问: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实体上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肯定的,但其它人事争议呢?

首先,《劳动法》不适用于人事关系,人事关系属原人事部管,自然也不受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管。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那有没有“另有规定“?似乎没有,只有一大堆原人事部的规章制度。但似乎没有人认为,人事关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难道人事关系下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双倍支付工资?不可能。加班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这些也都与人事争议无缘。而且《劳动合同法》九十六条本身也模糊不清。

最高法院给北京市高院的批复中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人事争议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哪些纠纷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这些不仅是值得从理论上研究,很多方面更是需要律师去通过一个一个的诉讼实务去激活。(何力)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新增规定
下一篇:给找律师的人支招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