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高额抚养违约金 前夫被判部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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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田进 |
2006年9月29日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但由于感情不和,两人于2009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张先生每月1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张先生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从2009年4月开始,张先生就不给女儿抚养费用,现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其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故此,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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