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拥有“劳力士”手表一块的黄冰(化名)急需用钱,委托朋友郑小姐代为出售该块价格不菲的手表。岂料,郑小姐委托前夫刘某携该块手表到日本出售后,未将钱款交付黄冰,却留下借据一张,言明欠黄冰借款80万元日币未还,被黄冰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判决,由郑小姐归还黄冰欠款人民币44594.40元。
黄冰与郑小姐系朋友关系。2006年之前,因黄冰急需用钱遂委托经常去日本的郑小姐,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带至日本出售。而郑小姐又委托前夫刘某在日本出售了该块手表。因郑小姐没有及时将出售手表的款项归还于黄冰,在黄冰催讨下,郑小姐在2006年3月24日书写借条一张,以此证明未将出售的手表款项交于黄冰。该借条言明:“今借黄冰80万(捌拾万元正)日币,特此声明,4月底还,2006年4月底还清。因双方都是老朋友知根知底的,郑小姐在该借条上署名是她的曾用名。但借条到期后,郑小姐仍然没有归还欠款,被黄冰告上法院称,要求郑小姐归还钱款80万日元。黄冰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即为郑小姐的前夫,由这对离异夫妻对簿公堂。
法庭上郑小姐辩称,与黄冰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曾系夫妻关系,后于2008年10月下旬离婚。她承认确帮黄冰出售过“劳力士”手表一块,是委托前夫刘某去日本出售,后刘某未将出售手表的款项交于自己,遂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明确欠款事项。承认涉案的借条是自己所写,现愿将自家房屋出售后所得归还黄冰,但应扣除已归还黄冰2.5万元人民币。
审理中,黄冰与郑小姐均同意本案中争议的日元,以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前一日,日元和人民币兑换的汇率中间价7.4493:100计算。
针对上述分歧意见,郑小姐说,她在2006年3月24日留下借据后,曾归还过黄冰人民币5000元。2009年9月1日,又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归还黄冰,对此她提供了证明一份,但证人杨某未到庭作证。而黄冰则称,收到过郑小姐人民币1.5万元,但该款项是郑小姐归还的其他借款,并非出售手表的款项。
法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现郑小姐虽提供证明一份,但该证人未到庭,也未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法院无法认定郑小姐已归还黄冰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同样,黄冰也没有举证与郑小姐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遂法院认定郑小姐已归还了黄冰人民币1.5万元。考虑到郑小姐出具借据,承认未将出售手表的款项归还于黄冰,法院认定该手表出售价款为8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59594.40元),除将已归还人民币1.5万元从中扣除,遂判决郑小姐归还剩余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