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制品店。2007年因资金紧张陈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出具了欠条一张。2008年12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陈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外债由王某归还。2009年3月李某向陈、王二人催要欠款。王某说,不知道这事,谁打的条你跟谁要。陈某说,我与王某已协议离婚,约定一切外债由王某归还,该欠款应有王某归还。后李某无耐将两人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形成的,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属于两被告间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尽管两被告离婚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但没有争得债权人同意,是其内部约定,故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两被告间产生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一经形成,与夫妻关系是否还继续存在没有关系。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该连带债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
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有关建议,经审理判决4万元的借款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债务,且两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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