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同居不结婚 最后受伤的会是谁?
作者:河北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2-06 20:21:00

同居不结婚 最后受伤的会是谁?
 来源:深圳新闻网  
  核心提示: 同居,结婚,是现今困扰女性的一大话题。发现很多女性困在同居男友不愿意结婚的笼子里痛苦着,郁闷着,出不来。还有一些人同居并非为了结婚,而是解决生理需要。
  背景:婚前同居存在的社会基础

  同居(cohabitation/bedand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总体来说不好的现象,因为对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保障。

  同居,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了。自改革开放以后,原先对待婚姻严肃的态度观念也在改变,而且同居也是在谈婚论嫁之前的一次伏笔写照,已经被很多人接受和模仿。这缘于同居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今后结婚而提供是否能够到老的依据,当然,这种同居的方式历来是以婚姻的目的为最终归宿的,即便在没有领到那一个红本本之前,也为双方的父母所同意,这其间包含了很多的因素,诸如家庭住房条件、经济因素等等影响。

  在最近一个有一万五千余城市男女参加的网络调查中,78.9%的人承认有过婚前同居的经历,其中六成以上的人对那段经历丝毫没有后悔,即使没有结果,大部分人也认为同居生活那一段是非常美好的回忆。同居由未婚同居,到试婚,再到婚前同居,名词的感情色彩越来越平和而简单。如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豁达,同居已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两个相爱的人住在一起,女人为对方收拾衣物,男人的手臂成为对方的枕头,就算因各种原因未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也有着很多难以忘怀的生活片段……

  现象:同居女人错把承诺当“债权”

  很多女人错把男人的承诺当作了债权,以为握在手中最终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其实不然。承诺没有白纸黑字,即使白纸黑字了,产生法律效力了,也不能强买强卖的。他承诺他爱你一辈子,他在爱情的最初承诺会娶你,要娶你,最后他不娶了,怎么办?拿到手的才是真实的,握在手里的百万欠条与荷包里的十万现金,哪个才是真实?

  女人,最怕被蒙在鼓里。一心一意的经营着同居天地,等待着婚姻的实现,岂料对方早已经没有了永远的打算。朋友A就是一个例子,与一个比自己年纪稍微大一些的女子恋爱了,同居了,时间久了却发现女子不合适娶回家做妻子。母亲对该女子不满意,A与自己的朋友在一起时也表现得明白,偏偏女子自己蒙在鼓里。每次看见女子甜蜜温婉的笑,我心里都止不住泛上一阵阵微寒。婚姻,或许在女子心里还是一个能触碰到的美梦,而旁人,没有吹破肥皂泡的责任。

  现实:女人十次分手都是假,男人一次就是真

  我相信女人说十次分手十次都是假的,我更相信男人说分手一次就是真的。

  吵架了,女人闹分手;生活枯燥了,女人说分手;抢电脑了,女人埋怨着想分手;出轨了,女人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要分手……最后呢,只要哄哄,僵局就挽回了。我是不愿意听男人说分手的,我也不知道如何面对男人的坚决。冷静吧,心在流血;哭闹吧,对方更厌恶;不做表示吧,不甘心……最后呢?真能挽回男人分手的决心,以后的生活也是战战兢兢的。但是,男人不会轻易说分手。

  在同居的生活中,最不应该的想法就是“为什么我该这样而对方不主动这样”。无数次触摸到自己和别人的这些该与不该,辛酸的感觉就扑面而来。女人,该做饭?男人,该挣钱?那么女人若不做饭,男人若不挣钱呢……一系列的矛盾在芝麻绿豆的小事里积累,到了最后,男人累了,因为他们习惯忍耐,但他们心里在想着要不要忍耐一辈子。这时候,又到了该结婚的年纪了。

  烦恼:同居的尽头未必是婚姻

  大多数苦恼同居的对方不愿意结婚的都是女人,哎,女人。苦恼自己的青春,苦恼自己的付出,苦恼那一时半会儿得不到的红本本。

  为什么同居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之后非得要结婚?

  为什么同居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之后却不结婚?

  同居并不是婚姻的条件,正如婚姻并不是为爱情买保险。做了同居这个决定,有同居的胆量就要敢于承担后果。婚姻对于同居来说应该是个自然而然的过度。同上了同居这条船,却过不了婚姻这座桥,临到桥头了,总不至于一头撞死吧。日思夜想对方会不会娶自己,对方会不会嫁给自己,这不是同居者该有的心态。

  同居者结婚应该是一个有计划而缓慢的进程,而不是一个绚烂的浪漫场景,因为奢侈的浪漫愿望对于已经同居的双方来说都不真实。要进展到心平气和而且愉悦的谈论婚姻,谈论怎么样利用两个人的钱来摆酒席,谈论到那里照婚纱照,谈论蜜月去哪里旅行……而不是想着在众人面前标榜是对方苦苦的哀求自己才答应这婚姻。无论男女,都该正确而且明白的表达自己想结婚的愿望,并弄清楚对方的意愿,而不是总在独自猜测中增长自己的不安全感。与其在网络上宣泄这样的迷茫,不如在生活里多做些实事。

  后同居时代:没有责任没有义务

  但如今,出现了一个新的同居名词,其包含的含义为只同居不结婚,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相约生活在一起,而对今后的人生走向没有承担的要义,简称后同居时代!那么,后同居时代的新观点看来与同居的观念并不一致,说白了双方只是缘于性所需才走到一起的!这种方式,引起了社会很大的争议,贬褒不一!

  从一个点上来说,这种后同居时代的观念是脱离了常规的以婚姻作为最终归宿的同居生活,他们生活的真正目的,只是源于双方生理之所需,而后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把生活之中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制约抛弃在一边!这种同居的生活方式不值得提倡!因为单纯的只为性而不为情不为今后的人生做一考虑的生活,是一种游戏人生、漠视爱的本意的行为,必然要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那么我们敞开话题针对只同居不结婚的后同居时代的观点作逐一的剖析!

  后同居时代,同处一个屋檐下,却少了一份责任一份义务,他们的目标永远不能重合。

  对于同居而言,理当从责任而言。首先,由于新同居时代者,他们最终走到一起有一个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以不结婚做为最终的生活目标为标准;当把这种选择作为标准成为同居的理由之时,就缺少了婚姻生活之中双方应有的一份责任,没有责任的同居生活,说白了想聚则聚,想散即散,无所谓谁是谁的牵挂;在这里谈不上男女生活在一起的义务和法则约束,一种缺乏了必要的责任生活要素之时,就是一种对现实婚姻生活的逃避!那种引以为双方骄傲的相互扶持、相互体贴、相互温暖的人性关怀都在此一刻无迹可觅;这种生活作为最终的目标之时还有多少真诚可言,无非是为了生理所需的要求而生活在一起!在这里,分不清是谁在利用谁,用深一点的目光去透视,则当是为了满足自我的生理所需!但当缺少了一种生活之中应有的爱在其间的时候,纯粹的性又有多少意义呢!这与同居者一方女性而言,与有爱才有性爱情观点就完全背道而驰,这种方式只能说是对自己今后人生不负责的态度,势必是泪水满腹居多!

  追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女人?

  记得有一首歌里有是这么唱的,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女人。当我看到后同居时代的新观念之时,我有了这个焕然一新的观点,原来受伤就是从此而来的。缘何有此一讲,想想看,男女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时候,所操持的人生观念与选择,就是为了婚前做准备,去实现人生之中将要面对的油盐酱醋茶,与磨合体会生活的观点和责任,在未婚同居之时去面对今后生活之中所需要的关心和帮助,所要面对现实生活的甘苦与共、不离不弃;而如今生活在一起,却不以结婚为最终的归宿,我们的内心还能承受多少的悲欢离合;而在这种同居的生活方式之中,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性的真实,有性必有孕的话题;而怀孕对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意愿的人来说,则是一种致命的打击,或许在很多时候,同居的短命性就在这个时候体现出来了;原来那种两个人在床上你情我爱、颠倒龙凤的恩爱顿失光彩,替而代之的则是恐惧与逃避,而这个时候,男人会最先表示退出,他有一个很合理的理由,双方没有共约的生活责任!而作为女性而言,打胎、流产吃避孕药,受伤的不仅是身体,还有更多的是心灵;当一个人坐在手术台上,面对冰冷的器械声响,饱受身体在那冰冷的医疗器械之下搅动的痛楚!看着那幼小的生命在自己的体内被残忍的剥离!

  女人心底深处最原始的母性会在此时喷薄欲出,希望拥有一个真正的家与拥有一个真正自己的人的愿望,会在这一刻来得特别强烈;然而事先的约定之下,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打击!在这个时候人的内心总是无法做到同居之时的那种坦然与淡然!不能够轻易的从最先的只同居不结婚的超前观念中去正视这个现实;那一刻心底会涌起一种莫名的悲伤和怅惆,原来身为女人在她的心底有一个最需求的话题,那就是家,而在这一刻,这种梦想如天际飞云,遥遥无边!

  反思:同居的游戏还要玩多久?

  有许多时候,超前的意识并不能代表一种主流,当一种主流违背了生命之中最基本的关爱真意之时,双方的结合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即便双方是在你情我愿之下走入同一个屋宇,即便是同眠在一张床上,但由于缺少了必要的以爱作为基础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给了人一种无视自己生命尊严的行为态度;把所谓的新潮建立在对自己生命、青春、爱情玩笑的基础之上,有人因为爱情而粉身碎骨,有人因为爱而相爱一生;而如今却是把生命中最美好、最纯洁的爱当做一种游戏之时,这种追求有多少价值和珍惜可言!即便在最初,两个人因为才面对生命中第一次生活的经历之时,有过紧张、局促、不安,但这种心理很快地淹没在无知的生活态度之中;而由于缺乏了必要的真诚所在,久而久之,两人的性格差异、兴趣爱好显露无遗的时候,留给人的不是美好,而是一种悔恨;也许同居的经历,对于男性而言无所谓,但对女人来讲,这是一辈子深沉的烙印,这种印记将伴随着泪水相伴一生!这很简单,年轻之时的同居冲动,总要被后来的现实结婚生子所替代,那么第一次的同居经历将在另外一个男人眼里是一根肉刺,也将会成为女人抬不起头高声说话的软肋所在!

  即便在同居之时,有过短暂的快乐,但这种快乐势必要成为永远的痛。没有人愿意在自己生命的最初,把最美好的感情寄托在没有归宿的堡垒之中,即便当下许许多多的年青人,抱着一种超俗于人生固有的生活模式生活,构建自己所谓的人生潮流去面对生活之时,这种抱着即时行乐的态度,在年长之后总会有一种悔不当初的懊悔之感重生!而在年青之时双脚涉入所谓的主流生活之时,对于年龄稍长的人对此行为提出异议此时,总是不屑一顾,对自己新观念之下受到的挑战认为是老古董不解其风情所在,而这种新同居时代的方式就是源于此种思想所致!这种方式之所以受到他们的追捧,那就是因为不必要去承担正常生活状诚之下的责任,说白了无非是玩弄人生的一个借口罢了!虽然在当初得到了彼此身体器官的某些快乐,而在事发之后沉思许久,发会现实际上这种做法给自己今后的人生留下一个永远的伤口。

  如果说你把生活看成是一潭死水,要让激流来充斥你的心怀,那么后同居时代的观念对当局者而言是正确的,但旁观者却看清了其间的真伪性,其所谓新同居时代的精神实不足于立足这个时代,因为它缺少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要求,道德、关心、真情和付出!而作为另一方面,社会传统道德观念,虽然在很大程度了败给了未婚先同居的模式之上,社会的眼光也不会因此而议论纷纷,但是当打着只同居不结婚的旗帜之时,无疑是挑战了男女结合必为婚的社会道德的这个坚实堡垒,必然受人唾弃和抨击也丝毫不为过!这种后同居时代的观念实不足取,到头来还是害了自己!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双重劳动关系劳动法保护
下一篇:劳动者兼职法律规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离婚协议书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