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如果诉至人民法院,只能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众多的不动产合同中,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城市。由于众所周知的地域保护方面的原因,如果在发生纠纷后,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话,有可能加大承租人维护的难度。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可约定管辖法院。如何才能有效的规避对出租方有利的人民法院管辖呢?这就需要我们不能将纠纷的解决方式局限于诉讼这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此前有仲裁协议或现在达到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并明确约定了仲裁委员会的,将依法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仲裁的约定,不受地域、专属、级别等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仲裁确实有违法的情况,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做出撤销决定的人民法院也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不可以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之外的人民法院。
仲裁的这一特点,就为回避诉讼的专属管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某一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出于对地域保护的担心,还可以约定到离双方都不太远的第三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结果是错误的,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回避不动产纠纷案件中的专属管辖,从而创造一个更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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