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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司企业律师顾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特点、影响及对策
作者:河北石家庄企业律师顾问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19 10:42:00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特点、影响及对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这“五个统一”是新税法较之过去的主要变化,又是新税法的精髓所在,必将对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走科学发展之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税法的主要特点
 (一)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1、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热情,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支持企业技术转让。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老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支持企业增加教育投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新老相比,一是新法在扣除比例上提高,并且允许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二是在扣除基数上更加灵活并提高,新法规定扣除基数是“工资薪金”,老法规定是“计税工资”。
  4、支持企业创品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开,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般企业为2%,特殊行业为8%),业务宣传费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比较复杂,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据实扣除。新税法提高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有利于企业加大宣传、争创品牌,对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具有积极意义。
  5、支持企业由于技术进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新税法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老税法规定,需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需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新税法对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老税法规定的5年,缩短为3年。这有利于企业加快信息化。
  6、支持企业加强管理。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按3‰的比例加3万元扣除。总体看,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开支是从严控制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新的扣除标准低于老标准。
  (二)促进企业向国家优先发展产业投资。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照顾性税率。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
  2、支持环保和节能节水产业发展。新税法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新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就是有10%的收入可不缴纳所得税。
  4、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新税法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5、支持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新税法对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新税法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概念,并规定了折旧扣除标准。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这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三)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1、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新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虽然老税法也对小企业实行了两档照顾性税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实行18%的税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实行27%的税率。但总的感到,新税法比老税法的优惠范围扩大,优惠的力度有较大提高。
  2、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利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推进企业做强做大。
  (四)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
  1、放宽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老税法只规定,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如江苏的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新税法有利于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2、加强劳动保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老税法规定,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可在一定范围,经核准后,按规定比例扣除。
  3、加强职工社会保障。新税法更加规范和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扣除标准,对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了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提高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利润总额扣除,更加简便和可操作性。而老税法只允许公益性捐赠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以内扣除。
  5、支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支持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新税法特别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促进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同时明确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标准。新税法规定,直接控制是指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有利于扩大享受境外投资抵免政策企业的范围。
  (六)促进企业纳税行为规范化。
  1、总公司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纳税。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规定。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值得关注的是,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新税法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集团母子公司之间不得合并纳税。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国家是从严控制的,这样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3、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新税法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增加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偷税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新税法对企业的影响和对策
据省国税局以2006年所得税征收基数测算,由于税率调整和税前扣除标准的放宽,将使国税系统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少74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加9亿元,增减相抵,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额将减少65亿元。总体上看,新税法对内资企业让利幅度较大,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企业反响良好。但新税法的改革和创新在具体实施中,有些条款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实验、研究仪器设备与生产设备的认定问题,实际操作有难度。二是微利小企业的认定问题,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明确。三是对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如何裁量,需要明确。同时,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四是新办企业免税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等,都将对创办小企业和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面对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企业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顺应政策调整,转变发展思路,寻求应对之策,下决心实践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更加注重技术创新。用足用好新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建立持续研发投入的良性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贡献率和品牌贡献率。有效利用加速折旧政策,加大技术和设备改造。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利用新税法工资扣除标准放宽的政策,加大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力度。合理、有度增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争创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加大信息化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二)更加注重转型升级。新税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抓住新税法实施机遇,及时调整投资方向,推进转型升级。按照调高调轻调优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前景大、产业关联度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资源依赖程度低、污染程度低的“二大、二高、二低”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重点向高新技术领域、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企业可采取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争创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可能多享受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三)更加注重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新税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行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实行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实行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制造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企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奠定了很好的政策基础。企业必须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制定有效、持续的绿色制造投入计划,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发展型的绿色制造体系。
  (四)更加注重加强管理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管理创新。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加强现金流的管理与控制,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环节上的税收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将规定范围内支出最大化,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足额提取、列支新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益捐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利用新税法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适当岗位上尽可能安置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员,节约企业用工成本。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用足用好新税法境外投资抵免政策,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更加注重规范纳税行为。新法对企业反避税的规范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合理布局总分机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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