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挂失冒领 银行过错要埋单
今日上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存款被人挂失冒领案件,依法判决某银行睢宁支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端宇储蓄存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2007年5月13日,原告朱端宇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被告某银行睢宁支行桃园营业所存款3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一份。2007年6月5日,该笔存款以“朱端宇”的名义进行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中客户填写栏和最终客户签名中“端”字均被涂改。6月12日,该笔存款被支取,在利息清单客户签名一栏的中的“端”字也被涂改。上述涂改处除挂失申请书中客户填写栏的“端”字之外,均有被告单位经办人员加盖的私章。当日,该笔款项被支取后仍在被告的同一支局开户存储,在客户必填一栏存款人姓名和机打记录中却为“朱瑞宇”,但身份证却与朱端宇的号码一致。后原告持存单取款时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朱端宇”的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办理存单挂失及提前支取的过程中,虽然要求挂失人填写了相关单据,留取了挂失人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明确是原告本人提供的。被告在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存款单进行挂失,并产生了被他人冒领的后果,其对原告朱端宇的存款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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