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贷款为何不能用自己住宅抵押担保? 问:我因女儿患病,急需用钱,计划向镇信用社借款8000元。信用社负责人说必须有担保才能放出贷款。我别无他法,提出用现在自家居住的四排三间木屋作抵押,但信用社负责人说如此抵押是无效的。请问,为什么农村村民的住宅不能作抵押? 答:住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和赖以生存之所。“房随地走,房地统一”,住宅又是附着在相应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立法规定,就是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状,在保证每户村民拥有生产、生活所需的宅基地时,又禁止村民一户多宅,以防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作抵押。既然宅基地不得作抵押,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住宅自然也不得作抵押。如果允许对宅基地设定抵押,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取得宅基地及其相应的住宅的变价款或使用权,就会出现负债的村民失去住所的严重情况,影响社会的稳定。可见,信用社负责人不同意你以住宅抵押借款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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