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这种中国传统文化遗留的歧视女性的思想观念成为很多村干部、村民忽视外嫁女相关权益的“合法”依据。在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中,就表现特别明显。近日,白地市法庭审结了一件涉及侵犯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收益分配权案件,法院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3年2月21日,陈某出生于风石堰镇花屋村,并登记了户口。2005年2月5日,陈某与江西省大余县陈某结婚,但未迁出户口,当年生一女。2006年11月9日,陈某与所在组订立保证协议:陈某及其女不享有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尔后,又达成附加协议:陈某不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陈某之女享有。同年11月23日,陈某之女跟随陈某落户花屋村。次年8月,花屋村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在核定征地补偿费时,花屋12组申报包括陈某母女在内的组内人数为77人,共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27万余元。2008年1月,花屋12组按81人平均分配,每人实际分得款14000元,但该村以“陈某在登其女的户口时已保证放弃分配权”为由拒不分配给二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收益属于该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每一位集体成员都平等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依法不受任何干涉,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决定其有无。陈某母女取得花屋12组的户口即取得该集体的成员资格,依法有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陈某在登记其女的户口时,曾承诺放弃其女的收益分配权,按诚信原则,陈某本不应主张其女的分配权。但从“在核算安置补助费时申报人口将陈某母女计算在内为77人,实际分配时将陈某母女排除在外却有81人参与分配”这一事实可知,有六个未纳入申报的人参与并分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显然有失公平。故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母女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8,000元。日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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