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国际条约惯例  
中国与国际条约六十年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7 16:48:00

中国与国际条约六十年
作者:魏明杰
来源:《国际观察》2010年第1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4-10 10:09:51
阅读量:243次
   摘要:本文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学科总结中国与国际条约六十年的得与失,阐释了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特点,总结了中国形成的独特而不断演变的国际法观念,以及中国在条约外交中扮演的参与者、负责任者、维护者、倡导者和批判者角色。最后指出中国条约外交和条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如何认识和对待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之间做出巧妙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中国;国际条约;国家利益;国际责任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1-0052-59

  一、导言

  作为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条约是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作为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国际法在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中国对国际法的了解和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1] 自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到1949年9月,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千多项不平等条约并引发了轰轰烈烈的废约运动。[2]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对外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随着中国的发展壮大,探讨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六十年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更好地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和世界和平,对于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研究中国与世界关系的两个重要学科,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都对中国与国际制度(国际法)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从国际关系角度看,国际条约是国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中国与国际制度的关系开展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研究,探讨了中国与国际机制的复杂互动,并由此解析中国外交新模式。[3] 国际法学界对于中国与国际法(国际条约)关系的研究集中于两个领域:中国如何看待国际法?[4] 国际条约及其在中国的效力与适用问题。存在的问题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近半个世纪里“不相往来”,各自在其领域内展开研究。随着时代的发展,两个学科现在已经开始重新关注对方。王逸舟先生较早地提出了这种交叉研究的重要性。[5]

  本文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学科总结中国与国际条约六十年的得与失,阐释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特点,以及当前形成的独特而不断演变的国际法观念和条约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当代中国融入世界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对待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之间做出巧妙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二、中国与国际条约[6] 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对待国际条约态度的变化

  近代史上,清政府与殖民者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但事实上大多数清朝官吏对国际法、主权和国家交往原则等一无所知,只认为国际法是外来之物,与天朝体制不合。[7] 他们看不到不平等条约是西方列强奴役中国的重要方式。谈判时漫不经心,常铸大错;缔约时更注重天朝体制和传统观念,最不能容忍的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在守约的问题上清廷有两种态度:一是阴违条约,即暗地摆脱条约的束缚,尽可能阻挠条约的兑现;二是从自己利益出发,无奈地信守条约。而信守条约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新的权益损失。当时中国注重的不是自己如何恪守条约,而是如何将列强在中国攫取的权益限制在条约的范围之内。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呈现三个特点:第一,渐进性。中国对国际条约从被动承认到主动参与、从消极对待到积极利用,形成自己独特且不断演变的国际条约观念。第二,实用性。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或倡导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对于无益或有损国家现实利益的条约持怀疑、拒绝态度。第三,附属性。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变化,取决于中国与现存国际体系关系的变化,不是中国外交的一个独立变量。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在适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方面常受到不利客观环境的制约。美国对中国的军事威胁、经济封锁、外交孤立,使中美关系成为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而美国成为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最大障碍。中国对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际体系严厉批判,一直作为现存国际体系的挑战者存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迈出了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充分利用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倡导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一阶段,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时期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总体特点是:中国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开始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和作用,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条约订立和遵守的核心原则,在国际社会维护中国的主权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重要外交目标。

  1. 谨慎对待建国前已存在的条约。周恩来说:“我们是很谨慎的,对外条约有的要废除,有的则要加以修改,有的还可以保持”。[8]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七章“外交政策”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9]

  2. 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订约和遵约的核心原则,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自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确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的原则后,1958年1月12日,中国与当时的也门王国签订《中也友好条约》,第一次用条约形式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打破国际条约法的一般规则,同意在对条约解释存在分歧时,以也门方面熟悉的阿拉伯文为主。[10]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与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等邻国签订边境条约,解决了边境问题。

  3. 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核心领域,对西方国家主导订立的国际条约持怀疑和批判态度。如1963年7月, 美、苏、英三国缔结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又称《部分核禁试条约》)。中国政府在同年7月31日的声明中, 把这个条约称为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用来维护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友好国家的核讹诈地位的一个工具。[11]中国随后对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立场与对待《部分核禁试条约》相似, 仍以批判为主,认为这是美苏强加给无核国家的,中国拒绝加入。[12]

  4. 受到苏联国际法理论的影响。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中国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完全参照苏联的学说,高度重视维护国家的主权。英国学者阿库斯特在其著作《现代国际法概论》中这样评价:“当我们谈到共产主义的国家法学时,首先想到的是苏联学者所表述的观点。中国学者也一直效法苏联,不过有着重要差别,特别是关于战争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中国关于国际法研究相对来说似乎不发达”。[13]尤其是1957-1979年,国际法专业在中国大学被撤销,对中国的国际法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当时一度出现了否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论调。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之初到2004年。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的一段时间,中国仍然以“局外人”角色游离于体系之外。改革开放后,中国认识到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实现需要国际法的保障,开始大量参与众多领域的国际交流,客观上为中国创造了使用国际法的有利环境。这一时期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特点是: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对国际条约体系的有限参与发展到90年代以来的全面参与和积极构建。以维护国家主权为首要任务,以和平为根本,以发展为追求,渐进发展,直至在中共十六大上明确提出适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1. 通过谈判缔约,努力和平解决与邻国的边界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本着以条约为依据,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的立场,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老挝等国通过谈判缔结了边境协定,并利用这一机会,将中亚五国的边境合作机制发展成为上海合作组织。目前中国正在与印度、越南等国谈判,协商解决边界问题。对于暂时不能获得解决的边界问题,中国倡导缔结诸如《南海各方宣言》的形式缓和矛盾,搁置争议。

  2. 承认不平等条约的事实,通过和平谈判,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对于旧中国与当时殖民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根据自身实力的增强、国际大环境的变化,通过与英、葡两国和平谈判,成功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3. 与许多国家通过缔约建立伙伴关系,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的国际利益实现途径趋于全球化。中国的国家利益已不仅仅局限于维护国家安全,为国内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交往规则和秩序、保护国内民众基本人权、与各国共同应对环境恶化、核扩散、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都成为中国必须关注的领域,需要越来越多的通过国际合作实现自身利益。迄今为止中国已向11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了2000多个援助项目,对44个不发达国家减免了200多亿元人民币的债务。并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各种全球性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以多边国际条约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的资料统计,[14] 截至2004年底,中国参加的一般国际法类的多边国际条约9个、人权人道法类的多边条约36个、教科文体类的多边条约12个、国际贸易类多边条约58个、海事航空通讯类多边条约72个、海洋渔业极地类多边条约35个、军控类多边条约19个、国际私法类多边条约5个、刑法反恐类多边条约10个、其余杂项11个,共计267个。除22个多边条约尚未经过批准或接受外,其余都经直接、转化或混合适用,在我国国内开始生效。

  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进入新时期,中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有了新的发展。

  1. 中国借助国际条约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迄今,中国已参加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近300个多边国际条约。从中国历年参加的多边条约数量看,1979年以前,中国总共参加了34个多边条约,2006年一年中国就参加了14个多边条约,而2007年则升至18个,截至2005年4月,中国已经签署、批准并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15]

  2. 中国根据国际条约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军备控制,为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中国迄今已参与了22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人员上万人次,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同时,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始终承诺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

  3.中国不断提出符合世界发展潮流与方向的国际法新理念,为国际条约法的发展奠定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提出了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课题、推进世界多极化进程、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等一系列重大外交战略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中国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涉及三个问题:中国缔结条约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践。

  1. 中国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国际法学界历来重视对条约法的研究。[16]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缔结条约程序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有特色的习惯做法。但中国长期没有制定缔结条约的专门法律,仅依据1954年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和1958年《国务院关于通过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处理缔约问题,而这两项规定在1987年就失效了。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法律,体现了我国在缔结条约程序方面的原则立场。

  2、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历部宪法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均未作直接规定,因此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适用条约的方式称为“混合适用”模式:国内法直接适用、将条约内容制定成国内法适用(转化适用)、只允许间接适用国际条约。[17]

  3. 中国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真正拥有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1949年的中央航空公司事件、1974年中日韩东海大陆架事件、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等涉及中国权益的事件中,中国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18] 同时,如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中国也勇于承担自己的国际法律责任,保护受害邻国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独特的国际条约观念

  中国六十年的条约外交实践反映了中国独特的国际条约观念:

  第一,中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并遵守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主张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依据肩负的国际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确定自己的立场。

  第二,中国在是否应参加各种国际条约的问题上,主要基于三层利益考虑:一是和平需求。维护世界和平与中国主权领土完整是中国参与缔结多边国际条约的主要考虑。二是发展需求。获得本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利用各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国际机制、协调与他国利益的冲突。三是人本需求。保护普通民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人权,并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贡献力量,是中国责无旁贷的责任,亦是展示中国国际形象的需要。

  第三,中国对利用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国际争端持谨慎态度。中国注重通过直接谈判等方式协商解决国际争端,但是除在一些对外贸易议定书中规定依一定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外,一般的政治性条约中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中国从未与其他任何国家订立过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特别协议。在中国签署、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几乎都无例外的做出保留。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或案件,中国对于依赖第三方进行争端解决还持保留态度。这种保留态度与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广泛遵守国际条约的实践和承诺不很相称,然而两者却异乎寻常的和谐共处于中国的对外实践中。

  总之,中国对国际法拥护的成分有:维护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主权神圣性和平等)的传统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法规、经济社会层面的人权法、没有刚性限权条款的远景式公约;抵触的成分则有:牵涉政治制度层面的人权法及国际保护制度、对政府权力有明确规制的条款、民族自决权和全民公决、授予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条款。

  中国基于其大国战略、国家利益[19]、国家形象、国家身份的考虑,在条约外交实践中扮演了五种角色[20]:(1)参与者。中国重视国际制度和国际条约的作用,一方面广泛参与现有的各种条约,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对一些尚未认清的多边国际条约持等待观望和相对消极的态度;(2)负责任者。中国为与国际社会协调好关系,树立自己“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对于有些条约,即使不能很快签署批准,也基本接受其规则和价值。如中国虽未加入“瓦森纳安排” [21],但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管制清单与“瓦森纳安排”基本相同。(3)维护者。对于一些对中国国家利益有利的条约,中国在加入后成为一个坚定的维护者。如美国威胁退出《反导条约》时,引发中国领导人、外交官和大众传媒等的批评声浪。(4)倡导者。中国在参与国际条约的同时,也成为一个主动的倡导者。如朱镕基总理在参加中国与东盟各国对话会议时提出在未来十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政府在“9•11事件”后倡导各国缔结反恐条约。(5)批判者。中国代表部分发展中国家立场,对于那些“由西方少数大国把持”的多边国际公约持否定和批判立场,基本方针是:能不参加就不参加,能推迟就推迟,即使参加也根据自己国情进行保留。

    四、问题与反思

  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反映了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用主义心态。

  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中国迄今参加的人权类国际公约共有21项,唯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后,至今未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中国迟迟不批准该条约,主要是基于该公约的一些条款与中国法律的现行规定以及中国政治的现状不符,需要做出保留。根据理论界的探讨,[22] 应当保留的事项如下:一、中国一般不承认公约自身所设立的除报告制度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监督制度,所以该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关于个人申诉程序的规定和第二任择议定书关于无条件废除死刑的规定与我国国内法的现状不符。二、该公约12条所规定的迁徙自由、居住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的现状不符,而中国也没有想短时间内解决户籍制度的意愿。三、该公约14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加以肯定。四、该公约18条规定了“宗教自由”,这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创设宗教的自由,与我国宗教政策不符。五、该公约第9条第三款规定不经司法程序不得予以拘留或逮捕,这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六、该公约14条第三款第7项规定了沉默权和不得自证其罪,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二者相矛盾。

  上述需保留的诸多条款,看似是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事实上却反映了中国对待国际体系的矛盾心态。中国必须面对融入世界体系后承担更多的权力和责任的艰难抉择。百年的屈辱史让中国人在看待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时,充满了不信任感,在对待日常的国际组织事务时,不介入、不承诺、不挑头、尽可能的拖延进入。[23] 这导致中国当前的国际条约外交中讲求“实用理性”,[24] 同时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主义价值取向,中国人长于在国际条约的远程目标上提出诸如“人类共同利益”、“一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等远离国际政治现实的崇高构想,而不考虑如何在制度层面予以落实,只能在“参与中维护”和“参与中改造”之间徘徊不定。中国参与国际社会和国际条约的方式比较被动,缺乏参与及设计意识。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议程的设定者,而仅仅是对别国的提案做出反应,反应又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诸多原则性的东西。

  (二)中国参加的绝大部分多边国际条约都是由西方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倡导的,鲜有中国倡议。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塞缪尔•金(Samuel S. Kim)认为,中国在安理会提出的议案越来越少,在许多问题上参与不多,几乎不倡议任何国际条约,中国总是从人权、西藏、台湾等问题出发来决定自己的行动。[25] 中国参与的200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第一个由中国倡议的是1997年11月6日的《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随后就是2001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只有这两个国际条约在中国签署,由中国政府保存,其余都是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签署并由其他国家保存。

  五、结语

  本文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学科梳理了中国与国际条约六十年的发展历程,总结了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特点,以及当前形成的独特而不断演变的国际法观念,并指出中国国际条约外交中存在的不足:中国现在面临的是“不愿参与”和“不能参与”。

  中国在世界事务中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角色,“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中国应当实现国家身份转变”、“中国应成为负责任的大国”等话语频频出现,[26] 反映了中国对于现存国际体系的一些诉求,当然希望“通过国际体系分享利益、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并将这些规则适用到他国”。[27] 但中国崛起所面对的国际秩序根本不同于过去那些崛起中的大国曾面对的。中国要面对以西方为中心的开放、融合、以规则为基础、而且有着深厚政治基础的体系。如何确立中国的全球角色,在维护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存体系成为中国外交的一大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让中国“不愿参与”。[28]

  中国作为一个意识形态区别于西方的“异质”国家,要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地区性大国、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份定位,这是开展中国条约外交的前提;其次,中国要明确自己在当前国际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积极的参与者和潜移默化的塑造者;再次,实践中中国应采取的外交政策就是在不违背国家核心利益和世界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国际条约为代表的国际制度引导下和平融入国际秩序。

  西方国家已经主导建立了国际体系,并主导了绝大多数多边条约的制定。目前而言,中国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两个:一是联合国法律机构的工作。中国在消除恐怖主义的措施、外交保护、国际责任、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条约保留等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上,可以提出更有新意、更有代表性的建议和主张;二是国际环境法领域。随着中国人口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发展,中国已成为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这也成为中国条约外交的一个突破口。首先,中国可以借鉴“东盟方式”,[29] 倡导区域性政府间环境治理框架协议,开展生物多样性、烟雾污染等地区环境治理;其次,2007年12月印尼巴厘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期间,中国举办的“保护气候中国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中,《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引起与会各国很大兴趣,既展示了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的现状,也为各国提供了一种借鉴;再次,中国可根据《京都议定书》,与国外合作实施“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并在《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这一规定,成为这一领域的积极行动者。

  注释:

  [1]关于这个过程可参考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

  [2]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

  [3] 代表性的文章包括,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美]江忆恩:“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概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8期;代兵、孙建:“论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载《现代国际关系》2000年第12期;苏长和:“中国与国际制度——一项研究议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0期;[美]江忆恩:“中国参与国际体制的若干思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7期。

  [4] Alastair Iain Johnston and Paul Evans ,“China’s Engagement with Multilateral Security Institutions”, in Alastair Iain Johnston and Robert Ross eds. , Engaging China : The Management of an Emerging Power , Routledge Press ,1999.;王铁崖:《国际法引论》;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5] 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6] 本文所指的中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包括两个范畴:一是中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二是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7]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页;章百家:“改变自己影响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基本线索刍议”,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美]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629页。

  [8]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主编:《周恩来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22页。

  [9]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86页。

  [10] 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18页。

  [11] 谢益显主编:《中国外交史(1949-1979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4 页。

  [12] Wu Yun, “China’s policies towards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from passive responding to active leading”, The Pacific Review , Vol.9,No.41996:577-6061.

  [13] [英]M•阿库斯特著,汪瑄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资料汇编

  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fsckzlk/default.htm.

  [15] 作者根据外交部条法司资料整理。

  [16] 周鲠生:《国际法》;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7]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页。

  [18] 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

  [19] 此处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的生存、国家的制度、国家的发展、国家的特性。参见俞正樑等著:《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4页。

  [20] 这种界定参考了王逸舟:《全球政治和中国外交》第十一章“国际组织的复杂参与”的相关论述。

  [21] “瓦森纳安排”成立于1996年7月,是对常规武器和两用技术及设备进行出口控制的机构。

  [22] 莫纪宏:“用新的人权视角审视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关系”,载王逸舟主编:《建构中的磨合——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多视角透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256页。

  [23] 王逸舟:《全球政治和中国外交》,第260页。

  [24] 李泽厚认为中国哲学和文化更欣赏和满足于模糊笼统的全局性的整体思维和直观把握,使中华民族获得和承继着一种清醒冷静而又温情脉脉的中庸心理。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5] [美] 塞缪尔•金:“中国与联合国”,载[美]埃克诺米、[美]奥克森伯格主编:《中国参与世界》,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5页。

  [26] 叶自成:《中国大战略:中国成为世界大国的主要问题及战略选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秦亚青:“国家身份、战略文化和安全利益——关于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三个假定”,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期;秦亚青、朱立群:“新国际主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5年第10期。

  [27] Rosemary Foot,“Chinese Po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 ”,The China Journal, No. 45, (Jan., 2001), p. 3.

  [28] 苏长和从中国对主权的新理解与调整、中国独特的多边制度治理结构、社会性因素在外交中地位的上升以及因为参与多边制度而带来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制度化与社会化四个维度进行了探讨。参见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朱锋、[美]罗伯特•罗斯主编:《中国崛起:理论与政策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也对“权力转移”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

  [29] Koh Kheng Lian, Nicholas A.Robinson, “Strengthe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the ASEAN Way”, Singapo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No.6, 2002.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法新闻公报
下一篇:中国参加的人权类国际公约一览表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规定及收费标...
· 中国签署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
· 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
· 海牙规则中英文对照统一提单的若干...
· 中国参加多边国际公约情况一览表 ...
· 中澳联合声明
·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邦民主共...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内容和...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中英...
· 中英对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