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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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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9-17 09:21:0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分 类】 民法商法类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0年10月31日 【实施时间】 2000年10月31日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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