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是否需经外资管理部门审批取决于拟再投资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即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需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投资人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行业或领域,则应当申请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文件。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做出书面批复。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省级审批机关不具备审批权限的应上报商务部审批。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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