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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0 11:08: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分  类】 规划建设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9年08月15日
【实施时间】 2009年08月15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城中村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在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承接进城务工人员和保留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城中村人居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市管理薄弱,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照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有的城市片面注重空间形态改造,没有同步实现社会形态的转变;有的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把握不合理,土地开发强度过大,规划设计水平不高。为解决当前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及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现代化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中村改造。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确保在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建成区(2008年初)范围内80%的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现收储。健全城中村改造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建成区扩大的同时完成城中村空间形态改造和社会形态的转变,促进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原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就业和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集体经济积累处置等问题,保障城中村原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城中村改造和其他城市建设,科学制订城市规划,优化住宅、公共设施和其他开发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容量,改善居住环境,合理调整城市布局结构。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在拆迁安置、土地收储、规划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等,在综合调控下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坚持高标准改造。做到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施工,把城中村改造成人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土地利用集约的城市建成区。

  二、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

  (一)改进城中村改造方式。积极推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城中村改造方式。各地统一由政府组织城中村房屋拆迁,对原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储。前期资金一般由政府组建的城建投资公司、地产集团投入,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收储后的土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办法,优先选择优质的开发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按照规划不应建设和一时不能建设的要做“留白”处理。

  (二)加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指导。城中村改造规划要与城市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功能完善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空间环境设施,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总量。抓紧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中村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合理安排,明确地块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一流的规划设计机构从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高标准搞好城中村改造,做到先规划、后建设。

  (三)完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各级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拆迁工作的组织形式,推行拆前听证,扩大城中村原村民在拆迁改造中的知情权,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思路,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回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要符合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协调,并与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简化城中村集体用地征收和转用审批手续。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地块坐标材料需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市)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对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五)明确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缴纳。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政府所得出让收益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着力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问题

  (一)推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在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基础上,加快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确保现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集体经济要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承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资料,沿用原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

  (二)加快城中村撤村建居步伐。城中村拆迁改建后,原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区居民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村改居”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当地居委会标准执行,由设区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并列入本级预算。设区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开支渠道不变。

  (三)健全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城中村原村民已实现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现已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向前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的,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超过15年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当地政府负担不应低于12%。

  原城中村村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现代化城市建设理念,积极推进城中村空间形态的改造和社会形态的转变。要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制订详细的城中村改造计划,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体作用,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和收储土地,善于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选择优质的开发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进行城中村的开发建设。完善规划设计决策机制,合理制订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营造有利于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环境,做好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控制。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规范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稳妥有序出让土地,合理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城中村原村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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