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屋拆迁  
新拆迁条例公布施行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4/7 13:09:00

据新华社电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

据新华社电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征收条例出台,速度超出我预期。我们提交的意见中,有一部分被采纳了,这说明征求意见不是走过场。条例可以推动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北大教授沈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五位学者之一)

  ■ 焦点

  1 旧城改建征收可组织听证

  历程:危旧房改造征收的程序经历了反复,第一次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了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于补偿方案的通过亦作出了限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在第二次征求意见时,上述规定被删除。

  目前条例采取了折衷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沈岿表示,他们此前就旧城改建提过三分之二同意的建议,但他亦认为这确实很难确定,比如某块地方大部分人的征收问题都解决了,剩下几户,这时三分之二怎么确定?现在条例规定的“多数”可能51%就算过了。

  对于听证会的引入,沈岿介绍亦曾就什么情况开听证会提过建议,当时建议30户不同意就可以开听证会,但这也很难实现,如果征收一栋楼,而这一栋楼只有30户,那就意味着要开听证会。

  目前这种相对模糊的“多数”规定有合理之处,如果要征收100户的房屋,只要有51户有不同意见,就要组织听证会,而且要修改方案。

  2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历程: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前条例则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司法强拆中有所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解读:沈岿解释,目前的规定意味着无论是自愿搬迁还是强执搬迁,其前提都是必须补偿到位,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覆盖范围更大。

  此外,条例增加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沈岿解释,原来拆迁补偿款大部分出自建设单位,而不是政府,但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也要提供金融机构补偿款的证明,现在征收由政府替代了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3 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历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也经历了反复。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代之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的规定则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沈岿表示,条例提供了选定评估机构方法的优先次序。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会面临如果每个人都去找评估机构的问题,这会造成评估周期拉长,对征收不利,也有可能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越来越大的问题。

  协商选定意味着多数人选定一两个比较统一的机构,评估周期不会很长,结论基本上能保持一致,并规定了多数决定、随机的方式,是为了保证评估机构的选定不要太个体化。

  4 公共利益新增“外交需要”

  历程: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立法难点,征收条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但不少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目前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增加了“外交需要”为公共利益。

  解读:沈岿表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性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将难以从理论上讨论,“如果这都不是公共利益,政府怎么办公?政府存在的假定就是公共利益,怎么能说他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他并不认为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否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而是意味着这种需要不通过征收完成,将通过协商、谈判完成,实际上政府收缩了自己的权力,某种程度上也是向民意妥协,他结合该条的兜底条款认为,不排除将来法律把这种情形列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下一篇:石家庄房地产公司借涉嫌违规地产项目集资约10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
·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
· 拆迁手册100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
· 石家庄新客站拆迁补偿办法细则
· 什么叫大产权和小产权房产证
·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
· “史上最牛政府公文” 强拆引用不...
· 应该按住宅用房补偿还是营业用房来...
· 房地产估价报告有疑问找谁处理? ...
· 拆迁的基本原理与程序
·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 农村房屋拆迁行为和城市房屋拆迁
· 北京居民要求吊销拆除梁林故居开发...
· 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服怎么办?
·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 拆迁当事人配合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 如何审查房屋拆迁的合法性?
· 县级政府无权自定拆迁补偿标准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
· 新拆迁条例为政府留下较大操作空间
·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