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屋拆迁 |
|
|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市村改办[2009]1号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09-06 10:40:43 |
市村改办[2009]1号
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文件精神,本着“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设置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具有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开发企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质管理条件和项目必须的各类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二、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与安全认证、保证体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在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不存在无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具备金融机构出具的AAA级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投融资能力,能够全额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六、企业对拟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能够提出完整科学的改造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和保证措施。须与区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保证书,并提供2000-3000万元的保证金。 七、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可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参与招标开发企业不少于三家,由各区组织实施。国内外房地产知名企业以及对石家庄市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上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优先确定为城中村改造候选开发企业。确定开发企业后,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石家庄的拆迁政策问答
下一篇:房产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