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为出资交付的实物被高估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而交付的实物的价值应当被准确、客观的评估,然而在实践中,其价值被高估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此一来,会造成公司资本虚增,导致资本不实,使得债权人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理解这一条款,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其所承担的责任是资本充实责任,而对于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尽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责任的基础和性质是不同的;其次,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仅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设立失败,则设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仅仅是违约责任关系,而不涉及连带责任的问题。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