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协议,表达的是设立人之间设立公司的共同愿望,设立协议通常对各设立人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其内容一般包括: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时间,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与义务,设立过程中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以谁的名义以及合同责任承担,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承担等。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设立人共同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活动的根本准则。 从约束对象的角度讲,基于合同相对性,设立协议仅对于协议的订立者,即公司的设立者有效,对除此之外的人无效;而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的设立者有效,还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以及股东均有效力。 此外,从文件的重要性角度讲,设立协议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普通的协议或合同,属于任意性文件,法律对其并无强制性要求,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申请设立公司时必需提交的重要材料,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最后,两者发挥作用的期间也有所不同,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其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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