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从特征而言,此种股份并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此种股份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其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具备条件,提炼个别如下: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等。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A.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B.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若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得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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