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购买时儿子作为同住人曾经出过钱,房产证登记在父亲名下,无法查明是出资还是借款,问该同住人是否对公房享有产权?
既然无法查明,当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
例外的是,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 干意见》、《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明确规定,限于1994年方案的缺陷,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 人、工龄人、职务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根据济南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购买该套房屋时,你出钱,用你父亲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你父亲。那么你的出资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性质:一种是你将出资款无偿赠与给父亲;另一种是你将出资款借给父亲。由于当时你和父亲之间就出资行为未立下任何书面约定,律师认为,你的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事实上的赠与行为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