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识别方法还可采取:①银行查询;②海外机构查询;③行业查询;④进出口商会查询;⑤有关机构查询等。
2、客户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创建历史、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担任的职务、分支机构等。调查中,应弄清厂商企业的中英文名称、详细地址,防止出现差错;
政治情况,主要指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背景,与政界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政治态度等;
资信情况,它包括企业的资金和信用这两个方面。资金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财产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等;信用是指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信誉等。这是客户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中间商更应重视。例如,有的客户愿和我们洽谈上亿美元的投资项目,但经调查其注册资本只有几十万美元。对这样的客户,我们就该打上个问号;
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经营的性质,是代理商、生产商,还是零售批发商等;
经营能力,每年的营业额、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以及在当地和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关系等。此外,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后,应建立档案卡备查,分类建立客户档案。总之,要善于利用不同类型客户的长处,为我服务。
二、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修改不利条款
从法律上讲,合同是买卖双方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基础,中国企业对合同各部分的条款,特别是一些可能给潜在的欺诈活动创造条件的条款加以细心审查,至关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由于语言方面的问题,中方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为了节约成本,很多公司也不愿委托专业人事来审查合同,往往轻率地在外方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从而在合同条款上给诈骗者创造了机会。在合同中潜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在出口合同中,欺诈者往往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观点认为,对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赊帐(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是最差的出货条件。以这样的观点看来,似乎是争取到预付货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汇有了确切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欧美一些国家的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因此,越来越多(近80%)的交易都乐于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会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记帐、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中国企业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应清楚了解每一种付款方式的利弊与风险,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真正影响收汇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的其它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综合因素:
T/T(电汇)与Installment分期付款:一般情况是在货物装船后,买方先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等到货到后一段时间再付。电汇与分期付款完全是商业信用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对卖方风险最大的方式。因此除非卖方充分确定对方的信誉,如象IBM,ABB等世界知名公司,否则在其没有投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采用此付款方式时要格外谨慎。
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交单):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D/A 比 D/P风险要大。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但是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D/A后面一定要有时间,指承兑后多少天付款。
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与信用证L/C: 一般来讲预付货款对卖方来说是最安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付款方式很少见。在中国常用的是信用证方式。但是作为信用证而言,本身也会给诈骗分子以机会。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 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付款行为随时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如在信用证中有"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的条件。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2、在进口合同中,欺诈者往往在国际贸易术语上做文章
买方诈骗会采取两种方式,一为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但有时会殃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会出具保函后换取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保函具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也会给买方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是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买方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或者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较实用的办法是买方要求使用FOB术语,同时借机试探。在CIF与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买方对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而FOB下,由买方来租船装运,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卖方想要欺诈自然是难上加难。
3、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于规避风险、减小损失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涉外诉讼,不同于国内诉讼。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不同,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国家的审理结果往往相距甚远,涉外诉讼具有立案(确认司法管辖权)难、送达(确认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难、取证(跨国取证)难、执行(对方法院承认与执行)难等问题。在一家中国公司与被告俄罗斯公司的国际贸易案件中,即使中国法院对此案件立案并进行审理,但是由于被告远在俄罗斯,应诉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只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需半年时间。此后如被告不来应诉,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又需半年时间。假设原告胜诉,如被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该案的执行又成难题。
通过约定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与诉讼相比,仲裁真正无可争议的优势在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制定,迄今为止,已有132个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执行。法院采取了有利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政策,所以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力方面要远远的高于异国法院的判决书。
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一是中国企业比较了解国内的情况,在取证方面和语言方面会占有优势;二是中国的仲裁组织相较于国外的仲裁组织收费便宜,可以缓解中方的经济压力;三是聘请中国的律师相对比外国律师收费低。
对于国际贸易仲裁,如果选择在中国进行,选择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不失为明智。首先,对于外方来讲,往往对中国的司法系统存在一些不了解、不信任的情况。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其次,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多年,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在裁决过程中相对比较公平公正,在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口碑。
三、积极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就付款条件而言,信用证方式要占用进口商的资金,且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付款交单(D/P)相对优惠,但进口商无法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坚持以电汇(T/T)、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成交,而这几种方式显然对出口企业来讲有相当的风险。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正是顺应这一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上述两种业务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国际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针对一些对进、出口商风险较大的付款方式进行,在实践操作中各有不同。
国际保理业务
有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许多出口商意识到,要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时,显得尤为重要。但出口商如何防范收汇风险呢?国际保理业务应求而生。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这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业务的某些交易特征存在潜在的不足,比如在选择保理商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种金融服务手段都有其优势和劣势,只要运用得当,保理仍不失为一种为赊销贸易服务、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近些年,我国的一些国家银行已开始积极推进保理业务并提供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资信证明和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企业为防范以上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
在实践中,尽管有不少进出口商知道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问津,主要原因是花费。但是国际贸易诈骗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两相比较,在不能确定对方资信的情况下,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实现风险规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除了上述预防措施外,如果企业因为疏于防范,已经上当受骗,或者尽管采取了一定预防措施,但还是出现了被骗的情况。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
对方拒付后不要落入圈套。买方诈骗常用的伎俩就是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卖方降价,借机拖延时间转移货物或者把价格压到最低。如果是食品或者卫生用品,会提出在特定的时间内货物将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中方由于货物已经起运,为了不使自己的货款完全泡汤,只好同意签订降价合同,一步一步掉入对方布置好的陷阱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中方一定要警惕,在确信自己的货物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订此类的合同。
与当地商会或者中国大使馆联系。这些机关在事后补救中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由于他们一般是以非赢利为目的的,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并且具有一定的声望,可以经由他们与当地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进行联系,协调解决,从而减少中方的损失。
聘请当地的律师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一般来讲,中国的律师是没有资格在国外执业的,除非其取得了所在国的执业资格。与对方所在国律师协会联系,会得到当地律师的协助。有的时候,对方往往是抓住了中国公司不愿意进行跨国诉讼的心理进行欺诈,因此,聘请当地律师,可能会起到威慑作用,在没有进入诉讼阶段前,对方就可能会将货款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