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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可否转让?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1 12:58:00 |
一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其他股东的专有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答应转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虽然为其他股东维持原有股东结构提供了机会,但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压力和经济困难。当然,其他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这是以同自己不熟悉的股东合作作为代价的,这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其他股东不愿意与不熟悉的股东合作但又无力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尴尬境地。因此,本人认为答应有条件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首先,从价值衡量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谁作为新的股东进入公司对其他股东影响甚大。而对于转让方而言,在同等条件基础上谁代替其进入公司成为新股东并无多大影响。所以,答应股东优先权转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其次,虽然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与股东的社员身份有关,但并不表示其与人身不可分离。实际上,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它转让的理论基础不存在问题。另外,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在权利存续性上存在转让的可能性。 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具备条件,必须保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价值得到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是否每个其他股东都有权转让以及转让所得价款归谁所有。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在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时至少应该设置以下限制。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定,应该以股东人数的2/3通过可以进行。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假如是以有偿方式进行转让的,所得价款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应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设定一定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当然,立法也应该承认公司章程对该问题的禁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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