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刑事诉讼代理委托书
【制作依据】
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使用。
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代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刑事诉讼法》为保障刑事代理制度的贯彻,保证被害人等能够获得代理人的帮助,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还就委托代理人范围作了规定,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条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案件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赋予其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没有他人的帮助,一部分当事人就不会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因此设立刑事代理制度,允许被害人和近亲属、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对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在诉讼活动中代为行使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刑事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即以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为成立的前提,这与法定代理不同。法定代理人是依民法而产生的一种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因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存在。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存在,其诉讼权利也主要是由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限定,并只能从事授权范围内的代理活动。刑事代理制度比较复杂,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等几种。
一、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在所委托的权限内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诉讼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明确规定为刑事当事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控诉职能。虽然公诉人在揭露证实犯罪方面承担控诉任务,但并不排斥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同样有权利控告揭露犯罪,为此《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
利。但是有的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伤势严重或精神受到刺激和损伤,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能力,难以出庭参加诉讼;有的缺乏法律常识,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的已经死亡,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缺乏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这样客观上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诉讼的要求。虽然公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公诉人)提起公诉,但他着重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公诉,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或周到地考虑和顾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职责在于对被害人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具有控诉的性质。其诉讼权利是由被害人授予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广泛的规定,一般都可以授权给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前就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起诉。由于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因此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具有控诉性质。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不同,在诉讼中无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自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控告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自诉案件的代理活动中,诉讼代理人代自诉人行使的仅是刑事自诉人诉讼上的权利,若行使实体性的权利如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与被告人和解和接受法院的调解等项内容则须有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由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在反诉情况下,被告人作为反诉案中的原告自然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都是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兼任。而被反诉的自诉人为反驳被告人的反诉,而在被反诉时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原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又同时兼有辩护人的诉讼职责,承担双重的诉讼职能,应注意区分。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时,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诉讼活动。由于民事赔偿诉讼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和解决,因此被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性质上属于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因而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对于一些带有实体性权利的行使,还须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着直接的密切联系,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往往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害人或自诉人,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就是刑事被告人。这时被害人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同时又兼作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在具体履行职务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职责,不得相互混淆。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民事合法权益。
【文书样式】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写明文书名称“委托书”。
二、正文
1.写明委托人姓名。
2.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3.说明委托事项。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代理的权限。
三、尾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