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仅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先河,同时该条例还通过一系列创新设计,在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为达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私人利益的统筹均衡,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是以“补偿机制”为核心,新条例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是公益征收能否得以具体落实的核心。公益征收是为了实现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被征收人放弃对原有房屋、土地的权益,是理解、支持、服从征收行为的一种义务,由此丧失的权益理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机制是对因征收行为产生利益失衡的一种修正,即不能因为是公益征收就可以降低甚至侵害被征收人的应得权益。
新条例在补偿机制的安排上,作出了一系列实体性规定。首先,明确了补偿范围。其次,明确了补偿标准,即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应该是相同房屋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再次,明确了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提出产权调换要求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等。
应该说,新条例没有因公益征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就可以损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恰恰相反,新条例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确定了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就补偿这一环节而言,体现了双方的平等地位。
二是以“程序正当”为保障,新条例为征收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在以往征收、拆迁中,政府既作为运动员又作为裁判员的制度一直饱受诟病。新条例不但在实体上客观界定了“公共利益”,设计了“补偿机制”,还通过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为被征收人了解征收决定,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公正裁决争议,确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为征收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程序保证。主要表现为:
首先,取消行政强拆,政府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虽然征收的决定权在政府,但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政府决定最终能否执行的裁判权在法院。通过这一权力制衡的制度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其次,就征收过程,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维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新条例规定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以及告知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手段等等,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第三,规定独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保证补偿机制客观、公正。在补偿机制上,新条例不但坚持了市场化的补偿机制,而且还规定了独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就为保障补偿机制的客观、公正,提供了程序保证。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条例在实施中还会遇有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但条例创建的新机制,一定会引领开创城市建设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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