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办理此类案子,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上,婚后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与争议双方的态度和争议的焦点相关,这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
(1)儿媳这一方主张房子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不谈论、也不知晓甚至不承认她的婆婆出资的事实,而且他的婆婆在发生争议时表示不是赠与,那么这就不存在赠与的合意问题。此时如果查明婆婆的账户出资情况和儿子儿媳买房的具体时间和儿子的进账情况,结合儿子儿媳的收入情况,形成了一个证据链的话可以认定为此款项不是赠与,而是借款。从而将这部分款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媳一方,首先的态度就是承认她的婆婆付钱的事实,但是不承认这是借款,坚决认为这就是一种赠与,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最终会适用上面的法条,不会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没有赠与的合意,是不宜按照赠与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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