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证据意识:让维权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面对法律诸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少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仍采取规避法律、模糊双方劳动关系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并总结出诸多类似与劳动者不签订或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留下用工凭证的违法“经验”……
然而,劳动关系不是发生在与世隔绝的真空里,一旦发生不可能不留下任何法律痕迹,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善于发现和收集,规避者纵有千条妙计,在证据面前,劳动者的权益定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此案就是一起职工在证明劳动关系诉讼中,如何保留、寻找、运用证据的案例。在此,特将职工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一旦发生纠纷,处在举证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何种凭证内容告知如下:
1.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照片、录音、录像;
2.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的荣誉证书、证明、介绍信、委托书;
3.用人单位从主管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健康证、资质证;
4.用人单位从有关单位办理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出入证;
5.用人单位组织的有本人姓名的募捐荣誉证、献血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的书证或凭证;
6.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从事岗位劳动的各种凭证等……
须指出,“凭证”不等于证据。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取决于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庭审质证情况,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定。
劳动者在收集上述几类凭证时,最好要收集两类或同类两种以上凭证才能组成相对完整、有较大把握被仲裁庭或法院采信的证据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凭证也在发展和变化,劳动者更要注意发现和保留确认劳动关系的各种凭证,树立证据意识,让依法维权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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