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盐质量安全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国家对食盐产、运、销作了明确规定,《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食盐实行国家专营管理;食盐实行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经营者批发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的食盐。食盐小包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商标和防伪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禁止擅自生产、购进、销售食盐小包装和防伪标志。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食盐零售实行登记制度。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不得运输食盐。
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还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食盐实行的“定点生产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批发许可证”、“专营零售证”等四证管理制度以及全民食盐加碘小包装化的规定,为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和民族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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