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李大姐和丈夫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争执不下,李大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在李大姐给付其丈夫15万元人民币后,归李大姐个人所有。
判决生效后,李大姐备齐了房款,想交给前夫,并让他协助办理房屋更名。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的手机总是关机,他去哪儿了,谁都不知道。 ”不履行给付对方15万元的义务,李大姐就不能将原来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办成她单独所有的房产证。
前些天,一个偶然的机会,沈阳市恒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李大姐的小区宣传公证法,建议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李大姐将15万元提交到公证处后,公证处为李大姐出具了 《提存公证书》。李大姐凭着法院的判决书、公证处的提存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单独所有的房产证。
提问:何谓提存公证?
回答:这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债务即将到期,但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等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将债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清偿了债务。
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主任林洪军告诉记者,今年3月1日是我国《公证法》实施5周年,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近年来,公证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提存公证就是近年来的一个新的办法。
申办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同时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等。
林洪军特别提醒,债务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提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提存公证。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应及时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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