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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150问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22 12:52:00

中国仲裁150问
目录
一、基础知识
二、中国仲裁与CIETAC
三、在CIETAC及其华南分会仲裁
四、仲裁协议
五、仲裁当事人
六、仲裁员/仲裁庭
七、仲裁程序
八、仲裁裁决
九、执行裁决和对裁决的异议
十、调解和其他ADR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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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1、    什么是仲裁?
仲裁指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
当事人间无仲裁条款的争议一般在法院进行诉讼,由法官审理。绝大部分诉讼均是公开审理,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一般只能在国内得到执行。仲裁不公开进行,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进行审理。仲裁较为灵活,不限制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和人数。仲裁裁决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可在144个缔约国得到强制执行。
3、    仲裁和调解有何不同?
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旨在促使当事人通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般而言,和解协议不能被强制执行(但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依中国仲裁法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而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仲裁庭进行审理的程序,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强制执行。
4、    什么是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由某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来管理,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5、    什么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仲裁程序,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可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仲裁庭按当事人设计的规则行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主要区别不是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而是是否有一个常设机构管理仲裁程序。
6、    仲裁的优势是什么?
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定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庭,在一个中立的地点仲裁。仲裁通常是保密的。仲裁程序灵活,较法院可更快更便宜地解决争议。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得到执行。
7、    仲裁的潜在缺点是什么?
仲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仲裁协议以外的人,仲裁庭通常无管辖权。与法院不同,仲裁庭一般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裁决第三人得作或不得做某事。
8、    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均不能上诉。
9、    怎样执行仲裁裁决?
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国内法院申请执行。涉及到跨国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144个缔约国内可得到执行。

二、中国仲裁与CIETAC
10、中国商事仲裁始于哪年?
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4月,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国务院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CIETAC从设立时起即实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确立了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为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石。CIETAC及其分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行前就处理了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何时颁布实施?
在CIETAC及其分会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
12、1995年前中国仲裁机构有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华南分会(成立于1984年)、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3、1995年后的中国仲裁机构有哪些?
按《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自1995年以来,除了原有的仲裁机构外,各地新设立了一批国内仲裁机构。
14、在中国仲裁只能选择机构仲裁吗?
《仲裁法》规定,在中国仲裁只能选择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尚无法进行。
15、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任何一家中国仲裁机构吗?
是的,完全可以。
16、双方均为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合同中没有涉外因素,是否必须在中国仲裁?可否协议到国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目前,中国法律(比如《合同法》)对涉外合同争议可以选择到国外仲裁机构仲裁有规定,但对国内合同争议是否可选择到中国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则没有规定,为避免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的风险,建议不要选择到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国内合同争议。
17、在中国,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18、“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
《仲裁法》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制度: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之前已经裁决过的同一仲裁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均不受理。
19、在中国仲裁,是否必须聘请中国律师?
不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者非律师身份的公民个人作代理人。
20、在哪儿能找到有关中国仲裁的更多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www.cietac.org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网站www.sccietac.org载有大量信息,包括机构介绍、管理服务、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示范仲裁条款、仲裁员名册、在线服务等。

三、在CIETAC及其华南分会仲裁
21、CIETAC现行仲裁规则在哪一年制定?
几十年来,CIETAC根据中外当事人的需要,通过修订仲裁规则,持续强化规则的国际化、现代化、先进性、灵活性和专业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2、为什么要在深圳设立CIETAC华南分会?
1982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增强中外投资者的信心,加快和完善经济特区法制建设,就近有效解决经济特区、港澳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纠纷,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深圳特区筹建仲裁机构。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设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后先后更名为CIETAC深圳分会和CIETAC华南分会,下统称CIETAC华南分会),从1984年开始面向港澳台及国内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23、中国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始自哪年?
1984年。CIETAC华南分会成立后,当时使用单独的仲裁员名册,首批聘用的仲裁委员中,七名来自深圳,八名为来自港澳地区工商界、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开创了中国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这在当时的中国法制环境中,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和突破,实践也证明了聘请外籍仲裁员有利于增强我国仲裁的国际化和中立性,有利于吸引中外当事人到中国仲裁。1989年,在华南分会实践的基础上,CIETAC仲裁名册开始吸纳外籍仲裁员。
24、CIETAC及其华南分会是否使用同一套名册?
从1994年起,CIETAC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使用统一的《仲裁员名册》。目前的《仲裁员名册》由北京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中心(成立于2008年)和西南分会(成立于2008年)共同使用。名册中的689仲裁员来自中国内地,275名来自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5、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得到强制执行的第一宗仲裁裁决是何时由哪一家仲裁机构作出的?
CIETAC华南分会于1988年7月12日作出的一宗裁决,于1989年6月29日被香港最高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这是是自中国参加《纽约公约》之后,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得到强制执行的第一宗裁决,成为先例,具有深远的意义。
26、为什么在CIETAC华南分会解决商事争议?
CIETAC华南分会设于深圳,以CIETAC高水准、全球化的仲裁员队伍以及专业的程序管理人员为华南地区、港澳台地区乃至来自世界各国的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此外,CIETAC华南分会调解中心可为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27、CIETAC华南分会只受理涉外案件吗?
不是的。CIETAC是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但也受理大量的国内商事争议。CIETAC及其华南分会受理的案件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28、CIETAC及其华南分会是否使用同一套规则?
CIETAC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均使用统一的《仲裁规则》。

四、仲裁协议
29、申请仲裁,是否必须有仲裁协议?
是。仲裁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约定且约定的条件满足,否则,仲裁机构无权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最常见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或发生后,约定仲裁。
30、基于合同的争议,哪些属于仲裁事项?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1、仲裁协议能否同时涵盖合同和侵权争议?
能。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协议通常涵盖由某一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这种约定足够涵盖与交易有关的侵权争议,并使仲裁机构有权同时解决合同和侵权争议。
32、仲裁协议能约定仲裁劳动纠纷吗?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劳动纠纷不属于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商事仲裁范围。但是,像竞业禁止争议等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商事仲裁。
3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应当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有效吗?
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35、仲裁协议有形式要求吗?
仲裁协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是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6、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什么内容?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有以下必备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
CIETAC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除了上述必备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在仲裁协议中附加约定其他事项,例如: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仲裁员国籍、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等。
37、原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事项,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也不明确,怎么办?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8、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一定无效吗?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39、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吗?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不过,前述两种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40、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有效吗?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41、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吗?
可以。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4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如何向哪个机构请求作出裁定?
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仲裁条款中只约定了CIETAC仲裁规则,但未约定CIETAC为仲裁机构,有效吗?
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2005年CIETAC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该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CIETAC仲裁。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最好写明仲裁机构。
44、听说CIETAC允许当事人变更仲裁规则的内容或者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是这样吗?
2005年CIETAC仲裁规则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CIETAC仲裁的, 均视为同意按照该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该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45、如果仲裁条款约定CIETAC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它与2005年CIETAC仲裁规则是什么关系?
当事人约定适用CIETAC制定的行业仲裁规则或专业仲裁规则(例如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且其争议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从其约定;否则,适用2005年CIETAC仲裁规则。
46、如果约定CIETAC仲裁,有示范条款作为参考吗?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7、仲裁条款约定由CIETAC仲裁,一方当事人向华南分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北京总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以哪个为准?
2005年CIETAC规则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北京总会仲裁,或者约定提交华南分会仲裁,或者约定提交上海分会。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北京总会在北京、华南分会在深圳、或者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
48、作为华南地区的当事人,希望在华南分会进行仲裁,如何订立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9、能否提供英文示范条款?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outh China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50、仲裁条款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上述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明确推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不过,建议当事人认真写明全称,以免不必要的争议。当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等名称,可确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51、一方为深圳当事人,另一方为其他城市的当事人,必须在深圳开庭吗?
不一定。当事人基于便利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在争议解决条款谈判中可以这样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广州、珠海、佛山......某一城市中任选其一)开庭审理。”
52、一方为广东当事人,另一方为其他省份的当事人,或者合同双方/各方都是其他省份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其他省份的城市开庭吗?
可以。例如,当事人可以这样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武汉、南宁、江西、福州、厦门、长沙......某一城市中任选其一)开庭审理。”
53、一方为内地当事人,另一方为港澳台或者外国当事人,或者合同双方/各方都是境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境外某城市开庭吗?
可以。当事人基于便利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在争议解决条款谈判中可以这样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香港、澳门、新加坡、纽约、伦敦......某一城市中任选其一)开庭审理。”
54、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有什么重要意义?
仲裁地产生两个重要后果。其一,决定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采取行动支持或管理仲裁。第二,跨国、跨境执行裁决时,决定裁决在何处作出。内地当事人一般都倾向于仲裁地为中国。
在CIETAC华南分会进行的仲裁,可以在深圳之外甚至境外开庭,但如果不特别约定仲裁地,仲裁地是中国。
55、作为管理规范的企业,估计胜诉把握比较大,能否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败诉方承担有关费用?
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协议中约定费用的承担。比如:“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注意:当事人若要对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中列明。)
56、在金融交易中,如何约定仲裁条款,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专业性,并降低成本?
对于金融案件,CIETAC制定了专门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和接近于法院一审收费标准的金融案件仲裁收费表,其审理期限为组庭后45个工作日。建议华南地区当事人在金融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7、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能够约定简易程序吗?
可以。即使争议金额可能超过人民币50万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之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如此约定,审限为组庭之日起的三个月,比涉外普通程序(六个月)和国内普通程序(四个月)都要节省时间。
58、可否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在实践中,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
59、可否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背我国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属无效协议。
60、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达成请求CIETAC仲裁的仲裁条款吗?
可以。CIETAC华南分会鼓励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CIETAC华南分会按照2005年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61、如何在合同中签订“调解+仲裁”条款?
“对于本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各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同意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裁决书。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
62、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仲裁条款吗?
当然可以。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是依据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解决与公司治理、股权安排、竞业禁止等有关的纠纷。可以如此约定:“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3、争议已经发生,既希望迅速解决纠纷,又希望维护合作关系,如何签订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本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适用简易程序。”

五、仲裁当事人
64、哪些人可以作为仲裁当事人?
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作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包括外国法人、行政机关)、自然人(不论国籍)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组织)等。
65、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有人数限制吗?
没有。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名或多名仲裁代理人。
66、仲裁开庭前,仲裁当事人可以补加代理人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增加代理人。
67、仲裁代理人可以变更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变更代理人。
68、两个外国的当事人可以在中国申请仲裁吗?
可以。当事人只要约定了仲裁机构,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向该华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而不受当事人的国籍、合同履行地、标的所在地等因素的限制。
69、被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仲裁申请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成立证明吗?
如果被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仲裁申请人应该提供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以确认该公司的名称、住所等身份信息,申请人还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该公司的其他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确保仲裁文书能够有效地送达到被申请人,在仲裁文书有效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应诉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70、申请仲裁时,除了债务人外,是否还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可以。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列为被申请人,或者仅将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需有仲裁条款。
71、行政机关能否成为仲裁当事人?
当行政机关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72、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不用出庭而只委托代理人出庭?
可以。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请求、参加开庭审理、代为调解及和解等,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参与整个仲裁过程。
73、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该以哪个名称申请仲裁?
变更后的名称,当事人同时应该提交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74、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可以。申请人既可以亲临华南分会递交仲裁申请文件,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

六、仲裁员/仲裁庭
75、如何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依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76、如何选定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该名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和第三名仲裁员的产生方式相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77、多方当事人如何选定仲裁员?
依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78、是否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依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79、CIETAC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的选定是否有其他特别的规定?
在选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人选,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上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80、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吗?
可以。CIETAC华南分会可以视案件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供首席仲裁员若干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名单中排序选定,并按排序结果依仲裁规则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但当事人是否在名单中选定并不约束最终首席仲裁员人选的确定。
81、仲裁员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吗?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82、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具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仲裁员回避。
83、回避申请应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如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84、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85、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一定要中止吗?
依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后,并不必然导致仲裁程序中止。
86、仲裁员是否有披露义务?
CIETAC仲裁规则要求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七、仲裁程序
87、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8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原件。2、证据材料。3、公司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4、若是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中国大陆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可查看http://www.sccietac.org。
89、如何确定一个案件的仲裁程序?
确定一个案件应适用的仲裁程序,存在以下因素:仲裁地的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必须在仲裁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例如在中国仲裁就必须遵守中国的仲裁法)、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进行特别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某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般被视为接受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的约束)、仲裁庭就个案在仲裁过程中发布的程序指令(在遵守仲裁地法律、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就仲裁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但这种决定仅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90、如何区分“涉外”和“国内”?
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当事人是否为外国或港澳台当事人;案件争议的标的物是否在国外或港澳台;引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
91、如何确定一个案件的仲裁费?
仲裁案件的收费主要依据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如果没有明确的争议金额,则由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仲裁费。
92、除仲裁费以外,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还可能包括哪些?
聘请律师所需支出的律师费;因提出财产保全而需向法院缴纳的保全费用;仲裁语言为外文,因聘请翻译而发生的费用;仲裁员异地开庭或调查所需支出的差旅费;因进行审计、鉴定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9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后,仲裁费用是否能退?
依据自愿原则,申请人有权变更其仲裁申请,但应当及时提出,如果变更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有权拒绝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人也可以撤销其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的退还金额视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是在组庭之前、组庭之后开庭之前或者开庭之后的不同时间段而有所不同。反请求的情况亦同。
94、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没有。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这种权力。但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95、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还是向法院提出?
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递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96、保全申请是否需要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法院?
书面保全申请应当写明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法院的名称。
97、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是否会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98、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举证期限,由谁决定?
在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
99、仲裁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由谁作出决定?
仲裁机构本身可以依据表面证据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再做出决定。
100、仲裁机构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撤销?
不可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由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法院无权撤销该决定。
101、庭审方式有哪些?
庭审方式一般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CIETAC仲裁规则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询问式或者辩论式的审理方式。
102、是否必须开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不是。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下,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简易程序下,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书面审理。
103、仲裁庭能否主动调查?
能。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搜集证据。但调查的情况及搜集的证据应当向双方当事披露并给予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
104、当事人可否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申请鉴定或审计?
可以。但是否批准由仲裁庭决定。
105、开庭审理是否可以有其他人参加旁听?
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参加旁听,除非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106、若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庭审怎么办?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107、寄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文书如果被邮局退回,怎么办?
如果不是因被申请人拒收该邮件而被退回,申请人应当尽一切可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地址。如果仍不能找到其他地址,仲裁机构以能提供投递记录的方式投递至被申请人的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108、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109、什么情况下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若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否则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八、仲裁裁决
110、什么是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纠纷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守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111、什么是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112、仲裁裁决分为几种类型?
从广义角度,仲裁裁决可分为普通裁决、和解裁决与撤案决定三种;从仲裁员意见角度,可分为仲裁庭全体意见裁决、仲裁庭多数意见裁决和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任何一方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113、多长时间可以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适用涉外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国内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114、仲裁裁决的审限是否可以延长?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115、仲裁裁决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
116、什么是多数仲裁员意见裁决和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多数仲裁员意见裁决和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与全体仲裁员意见裁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17、如何确定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18、裁决书可以更正吗?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119、什么是补充裁决?其效力如何?
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裁决确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执行裁决和对裁决的异议
120、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有什么救济措施吗?
中国《仲裁法》在确定仲裁一裁终局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仲裁的两种监督方式,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时依法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21、应当向何地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受理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
122、应向何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3、当事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24、仲裁调解书和和解裁决书在执行程序中有无特殊之处?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125、在中国可否申请执行外国裁决?
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据此,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所以,在中国可以申请执行来自具有《纽约公约》缔约国地位的外国的仲裁裁决。
126、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向哪级法院提出?
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与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相同,即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127、在香港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在香港可以申请执行内地裁决。1999年6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香港安排》),就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制度达成协议,对两地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条件、程序及适用的时间范围作出了规定。依据《香港安排》,内地依法成立的全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都列入可以按照《香港安排》在香港强制执行的“内地裁决”。
128、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应向何等法院提出?
根据《香港安排》,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香港高等法院。
129、如何解决债权人向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问题?
根据《香港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130、在澳门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在澳门可以申请执行内地裁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澳门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至此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31、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裁决,应向何等法院提出?
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澳门安排》规定是由当事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外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截然分开的。按照澳门法律,对于提出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澳门中级法院处理,但是认可后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澳门初级法院处理。
132、在台湾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1992年《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颁布,规定 “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据此规定,在内地作成的民事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是可以得到执行的。
133、如果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或财产位于国外,应通过何种途径在外国申请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纽约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4、在外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纽约公约》。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十、调解和其他ADR程序
135、什么是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一般译作“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包括除诉讼之外的仲裁、调解、专家评审、小型审判或类似的术语表述的由第三人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各种ADR程序具有灵活、快速、费用低廉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
136、什么是仲裁内的调解?
仲裁内的调解是指,为更加快速地解决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137、什么是仲裁外的调解?
仲裁外的调解是指,在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另行向调解机构申请所进行的调解。仲裁外的调解与仲裁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与仲裁庭是不同的人员。
138、为什么要成立CIETAC华南调解中心?
CIETAC是世界主要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多年来,CIETAC及其华南分会支持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这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国内外仲裁法律界称为“东方经验”。
基于这种仲裁程序内的调解实践,为了满足法律界、工商界和广大当事人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CIETAC仲裁规则,CIETAC华南分会于2008年12月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下称“CIETAC华南调解中心”),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进行和解,并通过与CIETAC仲裁规则的有效衔接,帮助当事人以更和谐、更快速、更有效、更节省的方式解决各种国内外商事争议。
139、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提交至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包括侵权纠纷在内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至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40、如何促成当事人既快速解决纠纷,又维持合作关系?
区别于诉讼和仲裁,CIETAC华南调解中心的调解机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本前提,尽可能减少对抗,以和谐的方式、共赢的结果解决争议。
当事人之间往往都有商业合作的经验,分歧也并非完全不可调和,但是如果久拖不决,矛盾愈深,或者直接诉诸诉讼或仲裁,形成对抗,都可能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果出现分歧,及时交由权威机构和专家居中调解,能有效地促成当事人友好地沟通与协商,化干戈为玉帛。
CIETAC华南调解中心,以CIETAC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为依托,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搭建起友好沟通、合理妥协的桥梁对于合同纠纷,在调解专家的斡旋下,各方当事人消除误解,自愿妥协,达成和解,化解矛盾,避免两败俱伤,有助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侵权纠纷,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损失,当事人之间甚至可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141、调解成功后,假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该怎么办?
一般的调解,确实解决不了和解内容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但是,在CIETAC华南调解中心,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中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CIETAC华南分会依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迅速作出仲裁裁决,使调解结果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44个《纽约公约》成员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调终局,全球生效”。
142、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否快捷?
快速解决纠纷是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调解机制的一大特色。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程序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调解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果当事人需要请求CIETAC华南分会赋予调解结果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CIETAC华南分会根据和解协议书的内容,通常一个星期之内就可以作出和解裁决。
143、调解过程和结果能够保密吗?
保密是CIETAC仲裁的特点,同样也是调解的特色。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CIETAC华南调解中心的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专家、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这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内情和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声誉。
144、 通过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解决纠纷,费用如何?
CIETAC华南调解中心致力于协助当事人低成本解决商事纠纷,主要在四个环节帮助当事人大大节省费用:其一,预缴的调解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同一纠纷诉讼或仲裁的收费标准;其二,如果调解不成功,只收取日常管理费及调解专家报酬等实际开支费用,预缴的调解费余额返还当事人;其三,如果调解成功,由于和解协议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当事人若自愿履行,既可省却仲裁或诉讼费用,也可省却申请执行的费用;其四,当事人若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可以减收仲裁费用。
145、申请调解需要事先达成协议吗?
与仲裁不同,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事先存在调解协议,均可向CIETAC华南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146、如何办理调解申请手续?
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手续很简单。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CIETAC华南调解中心会应征询其他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有关调解的格式文件,请登录CIETAC华南分会网站(www.sccietac.org)下载,或致电CIETAC华南调解中心索取。
147、如何确定调解专家?
CIETAC华南调解中心严格选拔法律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入选《调解专家名册》,高度重视调解专家的公信力、公益心、专业素质、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持续地实施调解专家培训计划,确保良好的专业水平,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
《调解专家名册》载明调解专家的专长,当事人可以从其中共同选定一名其认为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调解专家。不能共同选定的,由CIETAC华南调解中心指定。
148、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之外选定调解专家吗?
可以。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也可以在名册之外共同选定调解专家,但应征得CIETAC华南调解中心的确认。调解专家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两名,也可以是三名,由当事人共同约定。
149、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调解吗?
如果有当事人的必要授权,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案情复杂的纠纷,有代理律师的参与,可能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
150、当事人可否将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直接提交CIETAC华南分会裁决?
可以。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凭仲裁协议和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向CIETAC华南分会申请依照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CIETAC华南分会将依据仲裁规则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进行审理并迅速作出裁决。请注意在和解协议中,加上一条款:“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有权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其仲裁规则按照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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