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合同纠纷  
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中,增值税发票对合同关系及交货事实的证明作用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21 17:13:46

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中,增值税发票对合同关系及交货事实的证明作用

 

   【案情】

 

    日奚公司向阿仨希公司开具内容为“设计费、手板费”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1.9万元,阿仨希公司均予以入账,记载的客户名称为“安桥”。双方以往存在类似业务,因安桥公司作为客户确认收到货品,阿仨希公司也向日奚公司付款;但此次发票涉及的货品安桥公司否认收到。日奚公司主要股东范某在上述开票期间内亦担任阿仨希公司的技术部长,与发票业务直接有关。日奚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根据口头合同完成阿仨希公司委托的设计及样品制作为由,请求阿仨希公司偿付拖欠的41.9万元报酬;阿仨希公司辩称,上述行为系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操作,增值税发票作为结算凭证不能单独注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两公司存在类似交易历史,阿仨希公司也已将系争增值税发票入账,故其抗辩不能成立,应当偿付承揽报酬。二审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在缺乏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日奚公司没有就此次交易的具体设计要求举证,“客户”安桥公司也否认收到货品,结合范某的特殊身份,上述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日奚公司主张的合同关系,其诉请应当驳回。

 

    【评析】

 

    交易具有一定规模的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应为常态,出卖方履行交付义务时保存运输凭证、对方签收凭证等也属常态,大部分正常纠纷中应该存在上述证据。

 

    一些案件中原告主张货款或者报酬,仅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对方签收发票、抵扣税款的证据,却不能提供上述合同实际签订和履行中形成的基础证据,这本身就不合常理。

 

    然而,由于增值税发票一经开具开票方就需要缴纳比例较高的销项税,而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管理较为严格,故以往审判中对其证明力一度较为重视。

 

    关于增值税发票对于合同的成立情况及履行情况的证明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原先掌握较松,曾经出现过仅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交付的事实就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和销货方义务履行的案例。

 

    为规范这一问题,统一适法标准,高院民二庭曾于2009年底在相关执法意见中提出,增值税发票作为结算凭证不足以单独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同时认为买受人将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行为可视为对双方合同关系的自认,可以证明合同关系,也可据以视情推定销货方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买受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这是基于增值税发票票面记载信息的特点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特殊管理规定,结合《证据规定》中的自认规则、拒证推定规则而形成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新近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增值税发票的证明作用又做出了新的规定,严格了证明标准。该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这一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材料在证明卖方交付货物事实方面的证明效力:即使出卖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确已将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只要买受人否认收到标的物,出卖人仍须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标的物实际交付事实的证据材料,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需审判实践予以充分注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关于买卖、承揽合同中质量纠纷的审查和处理
下一篇: 对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当如何审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范本】律师发函:关于受肺炎疫情...
· 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
· 订立独家代理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 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中,增值税发票...
· 法定损失赔偿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 1,政府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
· 尽职调查的368个详细内容
· 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享有撤销...
· 打好合同官司的关键点有哪些?
· 合同法》第308条在海运实践中的...
· 未经通知停水 供水公司应赔偿用户...
·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
· 划痕车辆修理后出售 奥迪4S店被...
· 新野法院第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企业法人资格能否因企业未参加年检...
· 企业常见合同陷阱及防范技巧
· 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开具发票等于已经...
· “蒙面人”盗刷130万买黄金 银...
· 五千万合同诈骗案款 一次性发还受...
· 贸易型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 运输过程出现的台风是否属不可抗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