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个价款为20万元的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甲交付给乙定金5万元,后乙违约,造成甲实际损失6万元,请问甲最多可以从乙处得到多少偿付?
三金(违约金、法定损害赔偿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思路:两步走;
一、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之间,只能选择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通过与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比较来确定;
二、在违约金与定金之间进行选择:比较违约金与定金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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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赔偿金”二者在性质上并不矛盾,在功能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不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二者并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该案是违约金、定金与法定赔偿金并存。分两个步骤来解决:
1、先比较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数额大小,较大的应该是赔偿金6万。
2、违约金与定金相比较,因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定金应为4万元。
3、从上可以得出,原则上甲最多可以得到4*2+6=14万元的偿付,当然,多交的1万元定金,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反还给甲。
4、因此,甲可以从乙手中得到15万元。
5、说明:上面是从理论上分析,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照顾双方的利益,以有效解决纠纷为目的,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理:《合同法》114条和116条应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应当领会上述两个法条的精神,并利用民法法理来分析。其实,民事审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和实际履行能力,不能完全照搬法条。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观念,“能调则调,当判就判”,解决问题时尽量做到“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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