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8月8日电 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吴女士是某电视台“谈股论金”节目的常客,她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开办培训班,吸引众多股民报名参加。后因学员购买其推荐的股票被套等诸多原因,双方对簿公堂。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吴女士向杨女士等7名学员退还培训费共计13.7万元。
据学员之一的杨女士称,2010年8月,吴女士通过其个人博客发出即将开设炒股培训班的消息,每周一课,为期一年。由其本人讲授股票知识技巧和实战经验,并保证回本翻利。看到此通知后,不少吴女士的“粉丝”纷纷报名。
“培训班从当年9月5日正式上课,但上了6次课后,吴女士就叫我转到她另外开设的一个培训班,之后又上了6次课。其中,她本人只上了4次,讲课质量也比较差。在她的推荐和指导下买的股票也被套住,我们一起上课的学员都受到了损失。”
为此,学员们向吴女士提出退还培训费,但经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学员们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培训合同无效,同时退还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学费。
对于学员的诉请,被告吴女士辩称,原、被告间无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吴女士承认自己没有培训资质,但她认为这些事先都已经告知了学员,学员仍自愿付费参加培训班。其授课的形式以培训为主,并非推荐股票,即使推荐股票也是出于其本人好意,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培训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女士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但却依然在电视节目中露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女士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吴艳燕)
■庭审焦点■
双方签订的教育合同是否有效
杨女士等7名原告根据被告的博客宣传资料申请参加被告开办的股票操作小班课程并交费上课,双方之间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7名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吴女士担任过某电视台“谈股论金”节目嘉宾,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故被告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杨女士等7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