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成龙的肖像、姓名,艺房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艺房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与成龙签署《艺人推广及商业资源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成龙将“与成龙个性特征相关的一切商业推广、资源开发及运营管理权利”,全部授权许可给自己使用。成龙亦向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未经公司书面许可,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享有协议书确定的权利。
2007年5月,公司发现,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浪莎男袜上使用成龙形象,并利用成龙的形象制作“擎天柱”广告,为其浪莎男袜进行宣传,相关产品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就此,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致函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年12月6日,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就侵权行为进行道歉,并承诺将以公开方式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等。然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兑现承诺,仍在市场上继续销售使用成龙形象的浪莎男袜。
该公司认为浪莎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客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