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 | 刑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医疗事故案例 | 涉外案例  
民事案例  
受让方有权解除未经转让方认可的房屋转租合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20 15:07:59

受让方有权解除未经转让方认可的房屋转租合同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谢灵霞诉武超斌等房屋转租合同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受让方即承继了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租人未经转让方(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受让方则有权解除该转租合同。

  案情

  2008年12月31日,武超斌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顺达社区桐西组(下称桐西组)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武超斌租赁桐西组位于工业路198号四层小楼及场地,租赁期限6年,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年租金4万元,租赁合同还明确约定武超斌对承租房屋不得转租。武超斌租赁该房产后,于2009年5月和同年12月分别将该房屋转租给了王巧娟和李恒生,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和10万元,转租期限均为3年。2010年9月23日,桐西组通过拍卖程序将该处房产卖给了谢灵霞,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产出售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根据法律‘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由桐西组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移交给谢灵霞,由谢灵霞继续履行,并享有合同的收益权,合同到期后由谢灵霞自行安排处理。”谢灵霞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发现武超斌擅自转租该房屋,要求与武超斌解除租赁合同。武超斌以该处房产系桐西组的集体财产,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为由,于201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桐西组与谢灵霞之间的房产出售合同无效,该案经两审,南阳中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武超斌的诉求。后因武超斌依照转租合同,要求第三人王巧娟和李恒生支付租金,谢灵霞以租赁合同已解除为由要直接收取第三人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

  谢灵霞于2011年7月27日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0年11月18日起解除。

  裁判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谢灵霞购买桐西组位于南阳市工业路198号的房屋后,即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承受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因桐西组与武超斌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武超斌对承租房屋不得转租,且武超斌也未举出桐西组同意其转租的充分证据,谢灵霞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至于具体解除时间,原告主张租赁合同自2010年11月18日起解除,但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于2010年11月18日向武超斌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武超斌在2011年1月8日向本院请求确认谢灵霞与桐西组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状中,明确表示谢灵霞已向武超斌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所以,应认定谢灵霞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在2011年1月8日前已经到达武超斌,该通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故应当确认谢灵霞与武超斌之间的租赁合同以自2011年1月8日起解除为宜。

  卧龙区法院判决:原告谢灵霞与被告武超斌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8日起解除。

  判决书送达后,武超斌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上诉人谢灵霞与桐西组签订了本案所涉房屋的出售合同,谢灵霞即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同时也承继了桐西组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与桐西组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诉人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对该房产做任何处理,包括转租,而上诉人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已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权利人谢灵霞有权解除合同。二、关于上诉人称其转租经过桐西组的认可的问题,因每次交租金都是上诉人武超斌对桐西组所交,而非各承租户直接交给桐西组,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此不能视为桐西组已认可其转租的行为,且上诉人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桐西组同意其转租,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上诉人在2011年1月8日向卧龙区法院提出确认房屋出售合同无效案件中已认可谢灵霞向其提出解除合同,故原审认定解除合同时间应为2011年1月8日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2年8月11日,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11)宛民初字第436号;(2012)南民一终字第434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柳殿奎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经常居所的界定
下一篇:工程发包中用工主体的认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案例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广东司法判例...
· 最高法公报案例:合伙企业的认定与...
· 最高院案例: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
· 代课教师被辞退 状告学校被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
· 工程发包中用工主体的认定
· 受让方有权解除未经转让方认可的房...
· 公报案例|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罚款是...
·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 工程发包中用工主体的认定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自登记时生效...
· 当事人另案中的证言在本案中的证明...
· 有固定工作但未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
· 知识产权案例:北京鹤鉴烨营销顾问...
·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 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
· 以暴露不正当关系索要170万“分...
· 通过短信互相指责 法院认定不构成...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
· 无证醉酒驾驶自酿苦果出车祸
· 为交停车费被气死 家属状告收费公...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