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车酿车祸,造成自己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将司机和挂靠公司广西钦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判决,一审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黄云、张娟、薛丽、黄光因黄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月6日,受害人黄某驾驶两轮摩托沿钦州进港大道自钦州港往钦州的方向行驶与被告吴某驾驶的重型拖卡车在进港大道火车站路口路段发生交通意外,由于黄某无证醉酒驾驶并超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吴某雨天驾车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黄某当场死亡。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一家悲痛欲绝,妻子薛丽诉称,由于黄某意外死亡,留下了一岁的儿子黄光,母亲也因为受打击太大,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导致本人意外死亡,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吴某所开的重型拖卡车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属于被告广西钦州市某物流公司所有车辆,所以,对吴某的车该公司没有实际支配及控制权,亦没有从此车的营运利益中受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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