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均享受了权利 自当共同承担义务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原告赵某与王某等十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王某等十二被告共同居住的某银行家属楼建于1995年,蒲某等四被告住顶层。因年久失修,楼顶的防水层失效,致使蒲某等四被告家屋顶漏水严重,为解决漏水问题,蒲某等四被告多次在家属楼警卫室门口张贴书面通知,说明楼顶漏水情况,征求王某等其余八被告维修楼顶重做防水的意见,未得到回应。
2011年6月,蒲某等四被告找到原告赵某对楼顶损坏情况进行察看后,双方签订了建筑防水防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十二被告共同居住的家属楼楼顶部分做防水工程,施工面积456平方米,每平方米28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工程完工后经蒲某等四被告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时,蒲某等四被告认为该工程款应由全体业主均摊,但王某等另外八被告以蒲某等四被告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做防水为由拒绝均摊,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十二被告给付工程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施工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且被告已经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十二被告所居住的家属楼楼顶部分系十二被告共同共有,对该共有部分十二被告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故维修楼顶重做防水的工程款应由十二被告共同承担并相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等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赵某工程款12768元(十二被告各自负担1064元),十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后,十二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
(杜淑惠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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