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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故意撞死路人获轻判15年 法院称系激情犯罪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5 13:21:52

司机故意撞死路人获轻判15年 法院称系激情犯罪

京报讯 许泽雷驾车因剐蹭,与行人孙先生发生口角,将对方当场撞亡。

  昨日,许泽雷因故意杀人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越野车肇事时未制动

  北京市急救中心西站医生秦某证言显示,2012年3月4日9时47分,急救中心接报称,在海淀区田村一路口发生车祸。他们赶到现场时发现,司机许泽雷驾驶的越野车斜停在路口,孙先生被压在车下,腰部以下露在车外,已停止了呼吸。随后,他们在现场交警的协助下将许泽雷的车前移,并为孙先生做了心电图,发现孙的心脏已停止跳动。他们检查后考虑到孙为重度颅脑损伤,即宣布孙死亡。

  事发同时,海淀交通支队事故科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据事故科民警证言显示,他们到达现场后,对司机许泽雷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证明许没有喝酒。现场勘查时,未见肇事车辆有明显制动痕迹,这引起了警方的怀疑。经对现场地上的血迹推断,及对目击证人等的走访,警方认定该事故应是一起刑事案件。

  随后,该案移交给海淀刑侦支队。许泽雷被警方控制。

  判决未显示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许泽雷驾驶车牌号为京NT56**的车辆行驶至事发地时,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许泽雷驾车撞击挡在车前的孙先生,导致孙先生因巨大外力作用,心脏、肝脾破裂,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泽雷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但判决书未显示民事赔偿数额。

  ■ 现场

  “故意杀人,为什么只判15年”

  昨天,许泽雷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宣判前,被害人孙先生一家十余名亲属提前了近半小时赶到了法庭。因考虑到该案案件重大、影响恶劣,法院拒绝了媒体、公众旁听此案。同时,法警还对法庭外的通道上无关人员进行了驱离。宣判前,书记员对双方家属宣读了法庭纪律,并安抚他们注意法庭纪律。

  宣判后,身着号服、留着平头、戴着黑框眼镜的被告人许泽雷被法警带出法庭。

  “你毁了我们全家,毁了我们一家子下半辈子的生活!”法庭门口传出了被害人孙先生家属的哭喊声。

  “我们5尺高的孩子,就这样说没就没了啊?杀人偿命,就判15年?我没文化,我不懂,谁能给我解释!”死者孙先生的姨妈痛哭起来,她旁边的另一位亲戚也高声喊道“杀人偿命!”

  “实话实说,发生纠纷后双方肯定都有不理智的言辞,但这么把人活生生撞死,太狠了。”孙的姨妈称,孙父从警40多年,也未见过驾车故意把人撞死的恶劣案件。同时,她否认被告人家属赔给孙家200多万元的消息:“我们会用一条活生生的人命换这200万元吗?”

  孙的家人介绍,孙先生曾是名出租车司机,案发当天歇班特意陪妻子去附近买菜,结果惨案发生,以至于孙妻至今都不敢经过事发地。70多岁的孙母,出事后已经精神恍惚,竟然在平地上走路时摔倒、骨折,目前仍卧病在床。

  亲戚们在网上给孙先生建立了一个纪念馆,公开了一些案发现场的照片。

  ■ 说法

  “故意伤害”辩护不成立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泽雷对涉案事实未提出异议,只是辩解“并没有想撞死对方”。

  许泽雷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辩护人提出,该案中的被害者孙先生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且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可从轻处罚。

  综合在案的证据,法院对事发过程描述为:事发时,被害人孙先生险些与被告人之妻王某所驾车辆发生剐蹭而辱骂王某,后转化为被告人、被害人互相争吵。虽然在上述过程中双方均有谩骂等不当行为,但在被告人撞人之前,双方的纠纷还限于口角。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明知驾驶一辆性能良好的机动车撞向仅两三米远的行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而为了泄愤,被告人许泽雷仍实施上述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和客观上均属于故意杀人。

  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激情犯罪作为一个专业用语,是相对于有周密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的有预谋犯罪而言,一般用以强调这种临时起意的作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相比预谋犯罪要轻微些,在量刑时会与预谋犯罪有所区分。

  “激情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免死。”易胜华称,在许泽雷故意杀人案中,法庭之所以做出轻判,是因为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又有偶犯、初犯、并通过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予以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为10年以上,直至死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应当处在10年以上量刑,并在这一量刑范围内根据法定、酌定情节作出轻判。

  ■ 案情回放

  判决书显示,许泽雷今年27岁,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海淀区。

  许泽雷供述,事发前,他和妻子王某分别驾车外出购物。当在事发路口转弯时,“可能吓到了被害人,对方站在路口骂王某”。在妻子车后的他,打开副驾驶车窗斥责对方,并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当对方蹿到他车前时,他曾准备倒车从旁边绕开,但对方还是拦着他。

  许泽雷称,他当时很气愤,情绪一激动,没有控制住就把对方撞了,“但没想把对方撞死”。撞人后,他下车看见被害人不动了,妻子王某数落他太冲动,被害人之妻也拦着他不让他走。于是,他让妻子报警。

  目击者路人沈某证言称,当许、孙二人对骂时,孙妻冲上去对许说“你再骂我抽你”,并作出要动手的样子,被许妻拦下。在劝说下,许回到了自己车上并准备点火离开。“这时,老头(被害人孙先生)速度挺快地移回到车头,小伙子(指许泽雷)踩了脚刹车”,孙先生还是站在车头位置说“你撞我”,许泽雷便往后退了一下,径直撞向孙先生。

  本版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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