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屋买卖  
买房后得知是“凶宅” 起诉撤销合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4 15:49:46

买房后得知是“凶宅” 起诉撤销合同
法院调解:卖方一次性补偿买主6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王 飞)天津市民苑女士从一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套公产房屋的使用权后,却从邻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这间房子里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的房子却是一处“凶宅”,苑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决定与卖房者对簿公堂,撤销双方的“房屋置换合同”。日前,该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对这起“房屋非质量瑕疵”案达成协议:房屋置换合同不撤销,卖房男子一次性补偿原告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曾是市民任某承租的公产房,由某房管站管理。2011年,男子崔某通过房屋置换,承租使用该房。2011年10月,苑女士通过北辰区一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得知这套房屋对外转让。于是,她找到了服务中心询问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介绍情况,又进行了实地察看后,苑女士表示满意。不久,苑女士和崔某以及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苑女士通过置换方式以29.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苑女士与崔某到置换公司办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换手续。之后,又到房管站办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苑女士却从邻居口中得知,曾经的居住人任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了一所“凶宅”,苑女士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崔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崔某深感冤枉,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他同时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合法有效,但由崔某给付苑女士经济补偿金6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恰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

  法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如果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如果卖房者隐瞒真实情况,买房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赔偿的请求,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司机故意撞死路人获轻判15年 法院称系激情犯罪
下一篇:医疗协议签订后 患方诉称被胁迫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常见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实务探悉
· 外墙的所有权属于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
· 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架构
·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安居房的...
·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
· 商品房产租赁合同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
·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什么限制,可用于...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审判...
· 房屋外墙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 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 公房承租权的性质认定
· 给水管爆裂电梯“罢工” 物业向业...
· 房地产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纳税风险提...
·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之理解
· “凶宅”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
· 开发商用车位折抵小区维修资金 业...
· 银行按揭购房流程表
· 商品房买卖中的“五证”、“两书”...
· 国土部发布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
· 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