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如何确认争议主体?
案例:2006年7月,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应聘深圳某公司做业务员并被录用,在工作过程中,公司知道了所谓陈友萍的真实身份其实为陈友莲,陈友萍是其堂姐。但是,公司一直以陈友萍的名字对陈友莲进行劳动关系,考勤表、工资单、处罚单等文件上都出现的是陈友萍的名字,陈友莲也以陈友萍的名义进行签字确认或签收。2008年4月,陈友莲因与主管有矛盾,愤而辞职,继而以陈友萍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以来的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等。
解答: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案例中,企业一方为深圳某公司,职工一方为陈友莲,因此,陈友莲应以其自身名义向深圳某公司主张权利。现在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向深圳某公司主张权利,首先,陈友萍本人并未向深圳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也未委托陈友莲代为申请提起劳动仲裁,其次,实际上陈友萍与深圳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应裁决驳回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申请的劳动仲裁。
所以,当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时,应以真实的身份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以真实的身份来主张权利,否则,其请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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