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签证?没有签证能否主张增加工程款?
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费用支付、工期顺延、损失赔偿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和结算价增减的凭据。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它是一份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的法律行为;签证是直接用于工程结算的直接证据,对有签证的事项,双方的利益就已经确定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常见的签证情形有:图纸延误签证、延期开工签证、工期延误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签证、工程量计量签证、确定变更价款签证、停工签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故,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主动启动结算程序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不要再等业主组织工程验收了;或直接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阅读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 欠付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风险防范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的风险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
工程工期延误的风险防范: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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