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
问:基于各种原因,常常有A公司向B公司出借银行账户代收C公司支付款项,B公司收到款项后再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的行为。
该行为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该行为合法吗?出借人A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答:出借银行账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A公司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其次,行政责任。如被除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其次,法院可能直接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最后,A公司可能承担小部分乃至全部转账金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如:C公司将款打至A公司账户后,A公司将款项转给B公司。但A公司事后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已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且A公司也无法证明A公司有正当理由接受C公司的支付的款项,那么这种情况下C公司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A公司返还款项时,就可能承担全部转账金额的赔偿责任。
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如:C公司将款打至A公司账户后,A公司将款项转给B公司。但C公司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已将款项转给B公司,C公司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即使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C公司出借账户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实际判决案例中,有要求C公司支付转账金额的1%。
法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4.10)》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1991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