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第57辑
案情摘要
2011年10月,张某因酒后不能开车,请其朋友郭某驾驶车辆送其回家,途中与梁某驾驶的搭载李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有全部责任。李某花费医疗费89019元,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0000元,郭某、张某支付了赔偿款17000元,该车辆实际所有者是张某。李某起诉要求郭某赔偿损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对事故无责任,判决郭某赔偿交强险外的损失部分。李某上诉,二审认为郭某驾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提供劳务的法律行为,不能认定是帮工关系,张某将合格车辆交付郭某驾驶,无过错,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再审认定郭某符合帮工性质,改判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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