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的医疗费的追偿方式|第57辑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绿野公司的员工刘某驾驶汽车联系工作时将张某撞到,张某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有全部责任。张某将刘某、绿野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4万元,其中医疗费8.4万元。经查明医疗费中张某自费4000元,80000元为医保支付。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医保部分支付会影响张某今后的自费部分,属于损失,判决医疗费8.4万元由绿野公司及保险公司分担,并且就其他损失判决赔偿。绿野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上诉,二审认定本案涉及医保中心的利益,应当通知医保中心参加诉讼,追偿垫付的医疗费,发回重审。一审重审通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审判决绿野公司及保险公司向医保中心支付80000元,绿野公司及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其他损失5.4万元。该判决生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的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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