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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7-03-17 17:56:0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02)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GHZB1-199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B3838-2002代替 GHZB1-1999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功能分类
编辑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标准值
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07-20批准 2000-01-01实施表1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值

  

  

  

  

  

  

  
项目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 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氮
≤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水质评价
编辑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l0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l0
22
多氯联苯
8.0×10
3
三氯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丹
0.000019
14
苯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甲苯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乙苯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乐果
0.0001
18
氯苯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实施监督
编辑
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1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监测方案
编辑
(一)基础资料收集
1、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资料。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变化;降雨量、蒸发量及历史上的水情;河宽、河深、河床结构及地质状况等。
2、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
3、水体沿岸水资源现状及用途。如饮用水源分布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水体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计划等。
4、历年水质监测资料、水文实测资料、水环境研究成果等。
(二)监测断面和采样点的设置
1、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2、监测断面设置
(1)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2)湖泊(水库)监测断面设置
3、采样位置的确定
(1)在对调查研究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监测断面的布设应有代表性,即能较真实、全面地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项目,并考虑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监测断面和采样点。
(2)有大量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处,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和严重水土流失区。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处。
(3)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区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等功能区。
(4)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及回水区,尽量选择河段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无急流浅滩处。
(5)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并要求交通方便,有明显岸边标志。
(三)采样时间与采样频率的确定
(1)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2)河流: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
(3)排污渠: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
(5)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在污染可能较重的季节进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丰、枯、平三期,每期采样2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当在当天涨潮、退潮时采样,并分别加以测定。涨潮水样应当在各断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时也应当在各断面退平时采样,若无条件,小潮期可不采样。
(7)湖泊、水库: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库每年采样2次,枯、丰水期各一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四)采样及监测技术的选择
要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含量范围及测定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采样、监测方法和技术。
(五)结果表达、质量保证及实施进度计划
对监测中获得的众多数据,应进行科学地计算和处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监测报告中表达出来。质量保证概括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正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贯穿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实施进度计划是实施监测方案的具体安排,要切实可行,使各环节工作有序、协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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