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后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证明。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可不予备案。日前,《石
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
未办理登记备案而出租的,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罚款。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执照。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备案或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法》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对住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用房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租赁合同要具备9项条款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9项条款,条款不完备的可不予备案。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用途和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城市房屋租赁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办法》还规定,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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