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像制品或商业广告等大众传媒的制作和传播中贬低损害妇女形象、向女性发黄色短信等行为今后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日前已经提交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界定更加具体。
该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草案同时规定,遇到这些“骚扰性行为”,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性骚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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