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房屋后,由出租人收取租金本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一家企业向承租人索要租金的诉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来,这家企业出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法院由此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决承租人腾空房屋交还,同时驳回了该企业索要租金的诉求 天津市一家建筑公司与某脚手架租赁站业主鲁某于2004年8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坐落于河西区小海地的一间13平方米的平房及一处42平方米的库房租给鲁某,租期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租金为9000元。后因企业改制,建筑公司需将上述场地另做他用,于是在2005年8月8日提前通知鲁某租赁期限届满后终止续租,但租期届满后经建筑公司催促,鲁某却拒不腾房。建筑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鲁某将上述场地腾空交还,并给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的延期使用费9750元。
对建筑公司的这一诉求,被告鲁某反驳道,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负责人曾承诺可以租赁3至5年,所以鲁某投入很大,并且在租赁过程中因所租的房屋漏雨、物品被盗及原告私自断水断电,受到了很大损失。故鲁某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上述两处房屋是原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被告已向原告交付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的租金9000元。
法院认为,涉诉的两处房屋均为违章建筑,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造成该合同的无效,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原告对上述两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有使用权,被告应将上述房屋腾空交还原告。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河北商务律师在线www.64tz.com ,您身边的维权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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