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时期有不少咨询者通过各种途径请教律师关于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法律问题.现在整理如下,以方便有类似疑惑的朋友学习阅读: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的居民实施的优惠购房措施。由于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因此,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一定要注意该类房屋的购房年限、购房条件和房屋单价等,以确保房屋所有权能合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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